- 施春风;
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建设更加完善法治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法典的定位、定名、编纂模式、编章结构及内容取舍等引发讨论,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基本概念、立法理念、基本原则等重要制度和学科发展、理论体系构建等长远发展问题。讨论和阐释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对理解好、运用好、传播好生态环境法典,讲好中国民主故事、立法故事,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05期 No.530 24-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5K] [阅读次数:0 ] - 孙佑海;
《生态环境法典》第31—33条等条款,作出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等规定,这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的权威性确认,也是未来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深化发展的根本遵循。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作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方向,具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与鲜明的法律特征,其不仅能够提升审判质效,更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彰显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的时代价值。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涵盖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效率价值理论、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多个维度。对《生态环境法典》第31—33条等条款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有助于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厘清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责、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多机关协同履职等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将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明确的基本法律依据,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司法保障。
2026年05期 No.530 46-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8K] [阅读次数:0 ] - 张梓太;
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到出台,共识不断凝聚,最终形成独特的范式意蕴。在本体论层面,不同于西方的话语和法学理论,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特色、中国智慧,其被定位为“纠偏法典”,旨在矫正工业文明背景下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偏差,重构法律的主体预设与伦理根基;在认识论层面,生态环境法典遵循“适度法典化”逻辑,采取“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在维护法稳定性的同时保持对新兴环境问题的开放性;在价值论层面,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根本遵循,实现了从单纯追求效用向承认自然内在价值的跃升;在方法论层面,生态环境法典贯彻“生态环境整体论”,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克服传统单要素立法的碎片化问题。通过上述范式意蕴在规范体系构建与价值引领功能中的具体展开,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实现了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重塑,更引领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绿色转型,成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2026年05期 No.530 66-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4K] [阅读次数:0 ] - 秦天宝;
生态环境法典是对既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重构,其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诸多新要求。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确立司法保障的基本框架,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等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构建了多元追责机制的衔接规则。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需要准确把握三个维度:在规范适用维度,以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统摄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在程序衔接维度,理顺多元诉讼的适用顺次与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制度效能;在责任裁量维度,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责任独立性与比例原则,优化法律责任的适用逻辑。人民法院应当在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上,实现从良法到善治的跨越,让其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基石。
2026年05期 No.530 84-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2K] [阅读次数:0 ] - 田心则;
生态环境法典使环境犯罪的前置法从分散化走向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第6条确立生态优先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六大原则之一,构成法典价值体系的基石,也必将影响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生态环境法典》第1071条以集中引致方式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统一指向刑法,在规范层面为环境犯罪的刑事认定带来重大影响。生态环境法典规范类型多样、性质各异,并非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都具有刑事评价价值,需要对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则、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技术性标准与管理性标准、授权性条款所引致行政规范层级进行类型化审查。在此基础之上,以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违法要件体系为规范指引,在具体个案中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进行独立判断。
2026年05期 No.530 100-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2K] [阅读次数:0 ] - 邓海峰;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气候变化治理与“双碳”目标推进全面进入了法典规制时代。作为气候变化减缓制度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愿减排交易与全国碳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如何在法典化时代的双法源结构中为碳市场自愿减排制度建构既承接《生态环境法典》第1038条之目标,又衔接单行法实施机制的适法环境,便成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大问题。本文认为,法典化时代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将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基本原则和第1038条的基础性规范作为其制度适法依据,以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下位规范作为实践路径,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础上型构自愿减排交易秩序。在制度设计中应肯认自然人的登记主体地位,明确核证减排量的准物权属性,制定全面有效的链接机制以实现与国际碳减排交易机制的对接互认,并及时补正自愿减排交易规则的裁判功能。
2026年05期 No.530 123-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4K] [阅读次数:0 ] - 宋生辉;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化建设的里程碑,其中生态保护编的价值理念与体系构建是法典从要素分割迈向系统治理的重要体现。回顾我国生态保护立法,经历了从以资源利用为主向保护与发展并重、从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发展、从单一目标向空间治理跃升的过程。坚持历史思维、辩证思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是生态保护编的价值使命。生态保护编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以“提炼要旨要则”和“填补立法空白”为主要方法,对生态保护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同时,与生态保护单行法协调并用,不断丰富和发展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6年05期 No.530 138-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7K] [阅读次数:0 ] - 吴良志;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核心形式,需结合对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的解释,以系统思维对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予以体系化回应。修复责任可分为直接修复责任与替代性修复责任。直接修复责任的适用需准确认定“原位”“同质”“基线水平”“风险可接受水平”“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等。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需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实施方式、效果目标、代修复、集中修复等。为保证修复责任落实,应当构建金钱给付、技术支持、履行监督、协作联动以及成效评估等多元支持保障机制。修复责任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程序应当实现有效衔接,避免责任重复或落空。修复责任追究程序的正当性体现在贯彻全过程公众参与原则以及优化职权行使方式等方面。
2026年05期 No.530 156-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9K]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