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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论坛

  • 行政审判中的立案问题研究

    江必新;

    立案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和基础。做好立案工作,对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领域长期面临"立案难"问题。为了破解"立案难",新行政诉讼法对立案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并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如何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质、如何全面把握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如何正确对待立案的限制性条件、如何防止滥诉等行政诉讼的立案问题,有必要提高认识,澄清困惑。

    2018年03期 No.396 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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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民事诉讼视阈下的互联网法院建设相关问题

  • 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郑旭江;

    作为全新的制度设计,互联网法院既是电子法院基础上的全面升级,又是智慧法院范畴下的专门法院,具有内部管理和外在服务的集成性,治理领域和司法应对的专门性,适应时代和创设制度的变革性。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主要面临诉讼管辖问题、电子送达问题和电子证据问题的挑战,我们亟待在融合规则和技术的基础上,完善协议管辖中的提示规定和操作流程,重构电子送达中的"同意"方式和"送达"机制,引入新型技术发展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和司法实践,从而实现互联网法院追求的高效便捷与权威公正,满足"互联网+"时代纠纷解决在线化的社会需求。

    2018年03期 No.396 10-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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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的构建

    肖建国;庄诗岳;

    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点,涉网案件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面临巨大挑战,部分确定管辖的因素被弱化,受诉法院的选择已非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重要考量,涉网案件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受到根本冲击。基于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牵连性、互联网法院目标定位的二元性,在否定网络自治的前提下,创设独立的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不具备可行性。在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框架内,设立互联网专门法院管辖涉网案件、建立多元连结点下无顺位任意选择机制,并原则上否定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的程序选择权,系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构建的最佳模式。

    2018年03期 No.396 16-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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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苏志甫;

    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与电子证据的联系日益紧密,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广泛使用,但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尚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含义入手,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情况,重点从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以及证明力的判断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2018年03期 No.396 25-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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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刘向琼;刘鸣君;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方便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为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送达利用现代科技,采取信息化技术,将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作为一个新兴的送达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特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的出现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我国电子送达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行为界限不清晰,推广不到位,造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适用举步维艰。本文在笔者实践调研及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现存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2018年03期 No.396 33-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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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法院建设及前景展望

    周翠;

    电子法院的建设,不能止步于单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法院",而是应当尝试利用数据技术建成"智慧法院",这尤其包括引入电子督促程序、电子准备程序和电子速裁程序等内容在内的改革。

    2018年03期 No.396 38-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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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释

专题研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律师有效辩护的探讨

  • “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

    熊秋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使得刑事案件明显区分为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理念在这两类案件中均应得到贯彻。在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更为强调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和充分行使,即辩护的"充分性";律师的辩护应当以定罪量刑问题为主线展开,同时也需进行程序性辩护并承担对权利进行救济的职责;辩护的重心在审判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激烈。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诉讼流程明显加快,辩护空间缩小,更为关注律师参与的实质效果,即辩护的"实效性";必须通过律师在关键环节(如第一次讯问)、关键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和合法性;辩护的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温和。由此,传统的"一元辩护观"有待向"二元辩护观"转变。

    2018年03期 No.396 56-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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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

    臧德胜;杨妮;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律师辩护的一种方式,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成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制度满足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形式要求,但实际效果尚不明显。本文结合有效辩护的基本原理,分析审判阶段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2018年03期 No.396 63-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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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权实质化问题研究

    王中义;甘权仕;

    从当前各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看,为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一般不阅卷、不独立会见、不出庭也无需承担辩护人的义务,功能被虚化的值班律师不能也没有责任发现嫌疑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证据疑点及相关情节,也无法在基于对全案事实和证据全面把握的基础上,从案件的定性、量刑、认罪认罚的后果等方面,提供全面、准确、合理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作为司法机关的见证人而存在。虚化的法律帮助权并不具备辩护权所应能发挥的对抗功能、发现事实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有效法律帮助权,应当实质化、准辩护权化,这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出现"冤、假、错"的一道有力防线,也符合强制辩护制度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加强人权保障水平。法律帮助权的内容要实质化,程序可有所变通或简化,如不出席庭审等。

    2018年03期 No.396 70-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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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残疾赔偿金的裁判差异与趋同化研究——以京津冀三地样本法院的公开裁判文书为分析视角

    亓培冰;史智军;

    司法裁判标准的趋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之义,然面对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京津冀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以残疾赔偿金为例,三地法院的裁判差异突出表现在多个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职业妨害的认定、刑事裁判结果的影响等方面。究其原因,当集中在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统一性、已有判例的遵从性、规范性文件缺乏协调性三个方面,而上述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统一裁判指导规则、类案示范、调研指导、法官培训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2018年03期 No.396 76-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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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证券监管独立性的检讨与制度完善

    洪艳蓉;

    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离不开证券监管的保驾护航,后者功能的发挥以监管独立性为基础。证券监管独立性使监管者独立于政治干预和商业利益的捕获,专注于监管目标的实现,其内容包括独立的监管机构、独立的行业立规权、独立的行业监督权和独立的预算安排四项要素;同时需要施予问责制以避免滥用独立性。以此标准检讨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制,其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突出,需要在未来通过构建具有独立性和问责性的制度予以完善,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8年03期 No.396 82-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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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以我国的刑事争议判决为例

    郭利纱;

    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应当有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的设定应当兼顾规则与价值两方面。应以实质解释论指导刑法解释,刑法法条文义限度和处罚必要性是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二者共同完成对刑法解释结论的规则检验。在规则检验之外还要进行价值检验,应在个人价值判断之外填充客观价值标准,以民意、常识、刑事政策或法律共同体共识作为价值检验标准均有不妥,应以正义底线作为价值检验标准。正义底线是反向排除标准,是反思刑法解释技术运用是否妥当的契机,对此标准的满足应通过刑法解释技术的调整来实现。两个维度的三条标准之间具有整体性与联动性,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结论才具备基本的妥当性。

    2018年03期 No.396 93-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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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

    赵霞;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一般属于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类型。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会产生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此时不能将主合同的可得利益与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可得利益混淆。企业法人对没有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过错是因为这种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会通过设立者责任的形式转移归企业法人承担,这种过错为"等同过错"。债权人接受法律明文禁止的主体作担保人,主观上属于明知或应知,具有过错,所受损失应自负。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在《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1/2的基础上再减少,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利益。《担保法》第29条后半段在分支机构完全没取得书面授权时不存在适用的可能。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和债务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无效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018年03期 No.396 99-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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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问题研究

    姚偞;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定义及种类均作出了调整。应当允许以附有禁止让与条款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权人需承担出质可能对应收账款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不应对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应收账款出质作过多限制。基建项目收益权因其自身存在特殊性,在纳入应收账款的同时还应当解决登记机构杂乱、不宜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等问题。

    2018年03期 No.396 108-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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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

    郝廷婷;龚成;

    近年来,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用法律条文规定不细致所产生的漏洞,主动掌握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权,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法院对此被动应付、诉讼程序被当事人掣肘、甚至束手无策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了很大一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本文在对这一当前影响民事审判效率突出问题的全面分析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设置前置审查环节的思路。同时,在处理结果上应增设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的情形,当事人对此不能上诉,法院对不予审查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通过程序设置规制以管辖权异议程序恶意拖延诉讼的不良行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2018年03期 No.396 116-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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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2018年“蓉城杯”征文启事

    <正>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但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其与其他成熟的法治类型有何不同?具体到司法层面,如何全面推进以司法

    2018年03期 No.396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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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欢迎订阅2018年《法律适用》

    <正>《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法律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A类学术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CHSSCD(中国人文社

    2018年03期 No.396 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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