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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保险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保险纠纷案件类型。此类纠纷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较大难度,突出表现为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履行认定、车辆损失认定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纠纷涉及的大量事实查明需要依赖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及其采用的解释方法,另一方面还在于,通过车辆损失保险非法牟利已经形成利益链条,加剧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加强对车辆损失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类案异判、防范道德风险等问题,对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司法裁判能动性体现为两个方面,案件事实判断能动性以及适用法律选择的能动性。从保险内核分析: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制度,道德危险的防范需要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排除在车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以及保险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外。从保险的外部性分析:道德危险防范核心功能是保证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在即使没有保险的前提下,会实施同样的交通参与行为。以道德危险防范对故意行为的排斥为纵轴,以保险的转嫁危险功能以及其最终指向的"无险"状态为横轴,可以确定保险司法裁判能动性的作用范畴和方式。以案例的分析为源起,将研究视角拓宽至车险的产品革新维度中,可以获取全面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我国车险产品的创新走向。
UBI车险作为一种新型的车险定价模式,可以解决网约车业态保险理赔难题。其基于车载终端进行驾驶数据收集与分析,帮助驾驶员规范驾驶行为,实现对车辆驾驶风险的管控,实现差异化的车辆保险费率。目前在我国车险改革的背景下,UBI车险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积累,但其最终落地还需要技术标准的统一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在车联网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创新,推进车险产品的科学化设计,同时规范对用户驾驶信息的收集和数据使用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区块链在各行业和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从金融领域的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等拓展到非金融领域的产品溯源、能源医疗、电子存证等,在带来颠覆性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障碍与挑战。这不仅是相关技术薄弱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还涉及到诸如电子存证这些领域法律介入的界限以及区块链固有的去中心化特点导致的监管难题。由于底层平台的欠缺、性能不完善以及兼容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块链应用层发展仍然属于初级阶段。区块链行业应进行分类监管,实现法律监管为主与行业自律为辅结合。根据区块链的不同类型,进行针对化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比较法上未见类似的立法例,代表着一种崭新的规范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在世界民事法律规范立法模式上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法教义的分析表明,这一创新性规定在解释论上存在着缺陷,应当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予以克服,即无权代理人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时,应承担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利益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不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时,仅负缔约过失责任,无过失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司法拍卖并非所有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处于审判、执行之末梢,常遭法院"冷遇",但因其关乎拍卖财产价格之确定,影响竞买人、买受人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程度,不可小视。学界理论与司法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价格确定机制,是"互联网+"思维的率先应用,其在市场交易的竞争方式、交易成本、法院规制的方式与效果等方面,具有天然及创设的制度优势,但仍有改良之处。在未来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构建中,应强化权利本位主义理念,既着力于机构统一、程序规范及违约规制,提升法院规制效果,也着眼于单独平台、垄断防范及财产一律上网,实现市场化纵深应用,谋求二者齐头并进。
对贪污国有股权的认定,应以公私产权平等保护为原则,兼顾产权各方利益。若径直评定侵吞的股权价值,容易造成认定的犯罪后果与实际损害结果间的不相符,并损害部分投资方的产权利益。故应将产权作为股权的前提,厘清产权与股权的关系,再最终认定侵吞数额。笔者基于这一处理路径,以具体利益权衡点为支撑,逐步从产权性质、范围的划分,至股权交易条件中所规定的资产定价与支付对价的对应关系,再至从国家实际损失的角度,扣除行为人为此而支付的对价,以行为人实得净资产数额作为贪污数额的利益分析进路,体现司法裁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行为人实施精日行为并借助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致使社会危害性得到倍数扩张。以法益现实损害标准、法益重要性标准以及刑罚正当性标准作为犯罪化的综合判断标准,将情节严重的精日行为予以犯罪化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当下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惩治精日行为,存在法理依据欠缺、保护法益不周以及规制范围受限等缺陷,难以建构清晰、完整的归责路线。对于精日行为等侮辱国格类犯罪行为,应以更具包容性的类型化方式进行体系性规制。在立法思路上,应适度扩张我国侮辱国格类犯罪的犯罪圈,形成稳定"罪群",并提升和完善构罪标准,与行政处罚形成有序衔接。在具体设置上,应在刑法第299条之后增加第299条之一,将应予处罚的侮辱国格行为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以及刑罚设置等一并予以规定。
在中国法院传统的以"案/人"为单位的法院工作量计算方式遇到了很多挑战。为此,最近几年,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专家把眼光转向"标准案件/标准个人"为单位的计算方式,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部分转化为地方法院的实践。本文对这些工作量测算的"中国方案"进行了体系化的归纳,利用具体的例子予以说明,并对其利弊做了初步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本文结合当前正在进行中的法院信息化与大数据建设工作,提出了在司法大数据时代如何优化法院内部案件与法官工作量测量的基本思路。
婚姻忠诚协议是夫妻签署的,以忠于彼此为义务内容的协议,且一般约定了违约后果。婚姻忠诚协议纠纷如果发生在离婚诉讼或婚姻关系终止后,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忠诚协议效力判定上,可以考虑对婚姻忠诚协议进行类型化,一般财产类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终止婚姻关系和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忠诚协议无效。至于违反忠诚协议的认定,法院应首先采取多种解释方法,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进行解释,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
民事反诉当事人扩张制度尚未得到我国立法认同,但司法实践已有了对该制度的探索。对民事反诉当事人扩张的理论困境进行解读,深入分析我国民事反诉当事人扩张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指出我国具备民事反诉当事人扩张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进而为民事反诉当事人扩张制度的具体建构提出建议,结合第三人理论应当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就诉讼标的合一确定之案外人等引入到反诉讼程序中,进而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反诉理论,促进民事反诉功能之实现。
刑民交叉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在民事理论研究中涉刑要素甚少出现在构造考量之列。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民交叉案件又要求法官不得不对此类案件做出裁决,如以典型的民事案件表见代理观之,其外观表征常与"伪造印章"的刑事犯罪交织。民事法官们要么举着"先刑后民"之大旗一刀切,要么完全忽视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仅聚焦于表见代理制度之民事判断要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导致表见代理被大量适用已呈滥觞之势。不受刑民交叉处理机制之困惑,本文立足于表见代理制度构造之矫正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规则的确立。为谨慎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之理性回归提供理论支撑。
当前"执转破"价值功能并未持续发挥,申请移送难、破产受理难仍然制约其常态实施。本文从坚持破产原因判断,重申破产审查标准,厘清"执转破"价值功能;以调整审级管辖和"立转破"为重点,源头治理,程序前移,畅通拓展"执转破"启动移送审查审理程序;以加强"执转破"专业队伍建设,探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制度,试点实践个人破产制度等维度,提出建立与完善"执转破"常态化机制的相关建议。
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是权利救济,强制执行权的本质是救济权。由于强制性救济方法的运用会引发个体权利保护与保障人权、保护经济的冲突,所以,在向权利人提供快速、有效、经济的强制执行工具的同时,通过制度性规范平衡保障义务人的基本人权,协调与保护经济之间的冲突,是强制执行法的基本价值。建立在救济权和平衡论基础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是权利救济法,是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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