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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胡云腾:案例已然成为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普遍重视的一种法治资源。改革开放四十年既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发展的四十年,也是司法裁判案例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普遍重视、关注的四十年。推进法治建设及司法裁判特别强调的是规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办案不仅要看一个案子的事实证据、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纪要等,还要看类似案件怎么裁判。由此提出观点:从规则之治到案例之治。要把案例作为推进法治的一种资源、一种资本、一个武器、一个标准。用案例评判法治、固定法治、以促进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从规则之治到案例之治,理由如下:第一,各国司法界及学术界都普遍重视案例。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内地还是港澳台,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参与诉讼时都要查阅、应用案例。专家学者在
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为例,对私有财产征收中发生的行政赔偿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行政征收究竟在何种事由下可以转化为行政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才能达成实质公平等。
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下,虽然能用"非法行医罪"应对贺建奎式的"基因编辑婴儿"问题,但是仍然存在"难以应对医生实施的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难以处罚通过人造子宫生产基因编辑婴儿行为"等处罚漏洞。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制模式,禁止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行为已基本上成为人类共识,只是禁止程度各有不同。为加强我国对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规范引导,有必要增设以"人类遗传安全"为法益保护内容的刑事规定。但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目的,无需禁止基础研究型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活动。
李某文敲诈勒索案是我国乃至世界首例追究专利主张实体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刑法惩治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遭到众多质疑。但深入剖析该案发现,现实需求、罪刑法定、利益平衡和伦理道德为刑法介入专利主张实体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专利主张实体在美国泛滥,向我国蔓延。它们貌似依法维权,实则滥用权利,损害创新制度。刑法介入专利主张实体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罪刑法定的要求,是利益平衡的体现。专利主张实体没有客观基础却轻率诉讼、重复诉讼、趁机勒索,其错误在道义上应予谴责,无法排除责任故意。这是刑法伦理道德的回归。刑法介入专利主张实体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搜索引擎平台作为代表性多边平台对传统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方在探索规制互联网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问题中提出了搜索中立与搜索偏向原则,也有人提出将搜索引擎平台作为关键设施公开其算法。本文主要讨论搜索中立原则适用于搜索引擎平台的可行性以及关键设施理论在搜索引擎平台规制监管中的作用。最后,本文从中国搜索引擎企业的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出发,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人才的频繁流动导致竞业限制纠纷的增多,而竞业限制纠纷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有一定新颖性和复杂性,其中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一定难度。学界对竞业限制研究的关注点多集中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各项权利冲突保护等理论方面,而实践中发现该类型纠纷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竞合问题为重要审理难点值得研究和探讨。本文以承办并已生效的案件作为样本,从个案中的违约行为认定标准出发,探讨由此产生的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竞合问题,以裁判理由为载体,延伸思考法理及司法规律。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可以认定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选择。人格权兼具精神利益和财产属性,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侵权程度、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等予以综合考量。
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仅远远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法》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置应当更为妥帖适宜。在疫情防治紧要关头,立足于现有《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规范的实然应对,显然要比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刑法》应然修订更具有实践意义。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2014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42件63人,人民法院纠正冤错案件不会止步于此,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司法公正的正常状态。本着预防的目的,本文对已经纠正的重大典型冤错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中归纳出不同类型的冤错案件中巨大冤错风险之所在,以期为重大冤错案件的预防提供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业合作增加,资金流动加速,公司向外投资、对外担保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商业交往手段。在缺乏公司内部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的越权现象屡见不鲜,产生较多诉讼。不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或在未经过内部决议通过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产生分歧,或在公司及债权人的责任认定上出现不同的判定。债权人是否应有审查义务,及审查义务应至何种程度,需结合《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0条,分析法条背后的含义、适用关系及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提出关于审理思路的建议,以便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性质上看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主要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中的"政府买单"问题,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基于职责需要立即介入调查,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但缺乏向污染企业追偿的明确义务和有效途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在诉讼能力、经费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分工与起诉顺位。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确立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北魏刘辉"殴主伤胎"案的司法过程中,灵太后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她曾试图干涉本案的司法运作,提出从重处罚刘辉、容妃、慧猛及其兄长等五名当事人。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灵太后为提高本阶层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改革意识,另一方面,灵太后为女性群体所作出的努力是有限的。其背后因素是复杂的:既在于法律儒家化所呼应的是北魏的政治制度特征与汉化需要,也与鲜卑女性传统的演变有所关联。另外,导致这出皇室婚姻悲剧的原因,除了妇女史学者所强调的"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倾向,与家庭史所关注的家庭成员角色塑造、夫妻二人的脾气秉性均有关联。这提醒我们,在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案件时,除了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去关注传统法制中的制度性盲点,也需要规避"女尊男卑"的潜在倾向。我们所追求的良法之治,不应当是绝对对抗的性别主义。女性主义的视角将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提供怎样的研究路径和思考范式,尚需摸索。
<正>《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法律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A类学术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RCCSE核心期刊、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由中国知网、北大法宝全文收录。《法律适用》所登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以及网络、新媒体等转载。杂志本着探讨争鸣、完善司法的精神,全面展示法官应用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具有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