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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点是法官判断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构成相关类似时所依赖的标准。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判断类似案件的统一法则,因而比较点的构建也是因人而异。比较点既包含法律规则也包含案件事实,本质上是决定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的判决理由,也是其指导性的体现。法官在选择比较点时应遵循两条原则:其一,比较点构成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的充分条件;其二,比较点在内容和形式的表达上符合经济原则。在构建比较点时法官应采用初步假定、实质比对的路径,确保高效且准确地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构成类似案件。
证据说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从价值维度进行辩思,有助于理性认识证据说理的多重功能和作用。与事实认定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相比,证据说理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与低估,还存在说理要素不全、争点不明、逻辑不清、繁简不当、论证不足等问题。为落实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证据说理提出的要求,实有必要提炼证据说理的具体规诫,提升说理的具象化与实践性。
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缺乏规范性的量刑协商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并有损司法公正。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契合了规范量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量刑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建立量刑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从案例的选取、编撰、发布和运用四个环节展开,发挥指导案例的指导作用。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类案频发,严重妨碍了抗击疫情工作,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列举规定,在有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中,应在准确把握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及其他人员的不同行为类型,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关联性罪名,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民事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还是企业自主改制,均不改变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也不改变其民事可诉性。因此,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亦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对涉及行政征收、征用等五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情形规定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但对当事人坚持不申请一并解决关联民事争议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实务中存在"迳行中止审理说"和"关联部分必要审查说"等不同的审理路径和裁判观点。上述两种观点又互有利弊,在个案的处理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权衡和判断,在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的同时,在现有审判条件下尊重司法规律,对行政权的行使保持必要的谦抑和克制。
本文对"非典"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类案情形与法律问题进行大数据分析,提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因果关系的假设,通过体系解释进行论证,得出二者作原因事实要件与结果事实要件的结论。结合类案,分析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应对"新冠"疫情引发此类民事纠纷的前车之鉴。最后提出以认知心理学、经济学视角研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深层本质问题的新进路。
在疫情防控面临巨大物资缺口时,应急征用能够有效弥补应急储备的不足,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应急征用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征用权被不当行使的多重困境。文章着眼于应急征用的制度与实践,对征用主体权责不清、程序缺位、补偿不畅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本文围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价格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价格违法行为的现状入手,调研目前价格执法行为的执法治理情况,深入分析可能引发的行政诉讼类型及争议问题,全面梳理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等方面的审理思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执法机关的诉讼权益,为最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支持。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劳动立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致使审判实务孕育着内在的紧张。有的法院囿于劳动法律体系进行裁判,不支持单位主张;有的法院突破劳动法体系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没有充分考量劳动者地位的特殊性,对赔偿责任作出适当限制,导致责任确定的失衡。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在处理时应打破部门法壁垒,采取限额赔偿的方式以平衡双方利益。
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审判理论及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考察,深入分析了多元诉讼目的对行政审判模式形成带来的影响,进而提出实现目的均衡需要考量的因素,为审判模式间的整合与调适奠定了根基。随后,视角转向微观层面,聚焦于不同审判模式间差异形成的标志性分歧,通过对理论与实践中固有误解的澄清,为审判模式间的整合与调适搭建平台。最终,借助于诉讼类型的合理划分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正当解释,在构建不同诉讼类型中,以相应诉讼目的为主导,兼顾其他目的的审判模式,从而达致目的均衡。
恶意注册行为是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的"寄生品",已严重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对恶意注册行为,除立法上应予明令禁止外,还应对其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恶意注册行为应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判令行为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民初土地产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常常会面临对民俗习惯的认定与适用问题。民俗习惯发挥着辅助司法、稳定民间土地产权秩序的重要作用。民初在具体的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以民俗习惯与案件的直接相关性为准用标准,以民俗习惯的真实性核验为裁判的必经环节。究其原因,民初法官注重的是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民俗习惯的客观事实证明作用,而非民俗习惯的法效力。当下我国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对民俗习惯仍须高度重视。深入挖掘分析中国近代土地产权行政审判实践对民俗习惯的适用及其历史原因,将为现今的行政审判实践提供历史借鉴经验。
<正>《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法律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A类学术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RCCSE核心期刊、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由中国知网、北大法宝全文收录。《法律适用》所登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以及网络、新媒体等转载。杂志本着探讨争鸣、完善司法的精神,全面展示法官应用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院校师生、科研机构人员等各界读者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