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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结果及磋商协议的性质是磋商与司法衔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解读为民事性质。由此产生对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后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此为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一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有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性,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二重关系。在这两重关系的框架内,具体衔接过程中如何操作则属需研究的细节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违法性"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既有异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又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本文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切入,重点分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裁判事实和有关证据、磋商阶段专业证据的审查认定。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建筑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如复工日被迫延期,人材机费价格普遍上涨等。反映在司法领域,体现为疫情具有何种法律属性,工期能否及如何顺延,合同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相关费用或损失如何负担等等,需要及时研究应对。本文分析后认为,疫情需结合个案及当事人诉请判定,构成不可抗力时可顺延工期,并对顺延工期具体认定作出分析;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的,承包人可得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因疫情引起的赶工费、消毒防疫措施费、必要看护费等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人工机械等停工损失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各自承担;疫情一般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法院对防疫医疗机构和企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可适用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三类依据。但三类情形与疫情防控紧迫性及法律适用规范性间存在共同或各自的现实困难。事实上,法院以"其他"情形条款依职权解除保全最符合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但面对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理论障碍,有必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从立法、司法和协调机制三方面进行完善。
"外嫁女"纠纷是发生于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具有浓厚本土特色的治理难题。在处理这一治理难题过程中,我国地方法院在现有司法资源与司法环境下选择了司法避让策略,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也以司法避让为基调,典型案例在司法规则创制领域同样显现出浓厚的司法避让色彩。破解治理难题的有效路径包括立法规范的具体化、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司法治理的能动性,而司法政策和司法案例已经隐含着现阶段处理"外嫁女"纠纷的倾向性答案:村民自治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当"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具有干预和解决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至于如何全面做到公平、理性、稳妥地解决"外嫁女"纠纷问题,则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较长时期内,仍将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需要共同面对的时代难题。
玩忽职守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很好地发挥刑法规制作用。原因主要有三:行为主体职责来源缺乏明确规范依据、因果关系判断不清和责任形式认定混乱。为此,首先要明确玩忽职守罪的不作为犯形态,确立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作为职责来源依据的地位;其次,在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采用客观归属论进行因果关系限定;最后,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形式应是具体责任,应注意多因一果情形下刑事责任与党纪、行政责任的区别,对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刑法规制。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作为并行的三大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存在区别也存在交叉性的联系,对于案外人而言,在选择救济程序时,可以主体身份为前提,以诉讼程序阶段为基础,以两者的组合情况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在于救济因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致使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的种类应限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然亦不排除个别特殊性质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遭受侵害后所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中,购房人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则判断,可以三种要素即执行债权种类、案外人身份和申请执行人受偿顺序为基础,进而再依据不同的组合模型确定权利的对抗结果。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排他交易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一概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模式予以规制。但这一思路并不能涵盖排他协议的复杂类型从而在本质上消除排他交易的竞争损害,实践也证明导致性质认定错误、应罚未罚、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对此,需要引入纵向协议的规制思路,特别是理清排他交易与拒绝交易的关系,排他交易与后续违法行为的关系,区分排他协议在产业链交易中的层次、地位、作用,在交易相对人相互关系、上下游市场结构双重嵌套模式下判断排他协议的违法性。
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由来已久,形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尤其基层的执法人员不足和专业度不高的局面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这些问题的叠加客观上阻碍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顺利推进,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并以此为切入点,考察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在尊重制度建设规律的前提下,找到解决问题突破口,优化指导理念,在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时兼顾微观层面操作可行性,按照解决问题轻重缓急的原则,兼顾现实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划定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界限时,尤其是认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并适当平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目标。美国《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都明确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善意第三人则不尽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未明确善意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不侵权抗辩。
司法拍卖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的,均构成"悔拍"。但"悔拍"并不必然导致重新拍卖,在立法论层面可借鉴日本民事执行法上的次顺位购买制度。在实体责任方面,"悔拍"买受人应承担重新拍买与前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竞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应当补交并容忍强制执行。竞买保证金的制裁属性较为有限,在买受人逾期、法院不予退还的情形下,本质上是买受人预付的差价责任款;若承担差价责任后仍有剩余,应退还买受人。
死刑存废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密切关注的问题,对是否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的争论也从未停息,期间做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尝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九种罪名的死刑,这与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有限性原则以及"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思潮等近现代法学思想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刑法谦抑理念不谋而合。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语境下死刑废除应遵循的法哲学思想基础和刑法谦抑理念,简要比较美国章莹颖案引发的死刑存废的争议,以期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刑法理论的发展。
疑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紧密相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特别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要素,体现了证实与证伪并行的证据分析模式。总结疑罪案件的常见类型,有助于科学判定案件是否属于疑罪。归纳提炼疑罪的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指引,能够减少疑罪认定引发的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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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适用》编辑部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共同举办"至正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题征文活动,并将于2020年9月举行征文颁奖暨专题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