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晗庆;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而订立,为矫正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不对称,法律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某一保险条款一旦被识别为格式条款,在发生纠纷后,就要由保险人一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较一般格式条款更重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识别、免责条款的认定,以及免责条款的效力评价是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的格式条款,挖掘保险案件司法裁判背后的理念和价值衡量。
2020年10期 No.451 28-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1K] [阅读次数:102 ] - 路成华;谷昔伟;
解除权人与守约方或违约方不存在必然对应或排斥关系,"违约方解除权"实质为当事人能否基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行使解除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予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擅自搬离并拒绝给付租金,继续履行不具有合理期待,形成交易僵局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0条和效率违约理论对该类案件合同解除的正当性证立不足,应辅以减损规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可期待因素,由法院判断应否予以司法解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的形成诉权,后因争议较大,最终在《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563条中将该款删除,但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法院在交易僵局时的司法解除权,今后可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2020年10期 No.451 39-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2K] [阅读次数:92 ] - 张磊;
五年来,我国成功追回60名"百名红通人员"的经验主要在于:创新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追逃追赃长效开展;推进追逃追赃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严格依法依规追逃追赃;发布部分外逃人员藏匿线索的公告,形成全球追逃的强势氛围;震慑与感召双管齐下,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望未来,我们应当根据实践需要修订立法,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追逃追赃工作;重点关注美加澳新等西方发达国家,有侧重地适用多种追逃措施;推广以往追逃经验,协调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具有法治理念、全局思维和精湛业务能力的执法队伍。
2020年10期 No.451 52-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3K] [阅读次数:101 ] - 陈建华;
"代履行"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主要的一种履责方式,对于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被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二是有利于破解修复费用执行难的困境,三是有利于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代履行"制度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四重困境:一是"代履行"制度规定过于原则,二是代履行人的确定难,三是代履行费用的执行到位难,四是代履行的效果不佳。为了完善"代履行"制度,我们提出五条路径:一是明确"代履行"制度性质与适用情形,二是确定代履行人,三是制定代履行方案,四是确保代履行费用的到位,五是完善代履行成果的监督。
2020年10期 No.451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6K] [阅读次数:109 ] - 孟强;
近年来我国持续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伴随的涉外产品纠纷也越来越多,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及赔偿问题也愈加复杂。在涉外产品召回时,对于消费者的现实损害可能尚未发生但却给国内销售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销售者因为缺少合同关系而无法对生产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时其有权以被侵权人的身份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适用产品召回责任排斥了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在赔偿范围上以直接损失为主,加上合理的间接损失,监管机构抽检造成的样品损失属于市场主体所应当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不能纳入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广东本草公司与贝斯迪药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2020年10期 No.451 78-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1K] [阅读次数:64 ] - 刘轩;杨妮;
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同案不同判,导致量刑出现极大差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原因在于"二次碰撞"这一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对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当以逃逸前的行为构成基本犯为前提存在理解分歧。通过对法条、司法解释及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后得出,逃逸前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构成,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前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未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用原因力定量分析法合理限制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以避免对其适用第三档量刑幅度,实现罚当其罪。
2020年10期 No.451 94-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阅读次数:73 ] - 马更新;
随着近年来公司债券违约不断发生,从立法、司法层面确认公司债券发行中募集说明书的内容法定性,进而不断完善其内容,对于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法定,依次从学理探讨、规范分析、内容完善、司法建议四方面展开,认为公司债实质上是以募集说明书为主要内容的法定的单方允诺之债,其基础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在中国证监会2015年发布的23号准则的基础上,还应明确违反披露要求应承担的责任,在保障措施中增加对发行人接管的限制,明确违约金时间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适用于发行人等。司法裁判中应注意对不同种类债券进行合理区分、对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诉权安排及增信机构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等进一步界定。
2020年10期 No.451 104-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1K] [阅读次数:63 ] - 蒋佳芸;
禁止令不是一种刑罚措施,而是对管制和缓刑执行方式的创新和完善,对被告人实体权利有实质影响。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一审判决未依法适用禁止令或适用不当的,可提起抗诉,通过第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功能定位的差异决定了禁止令适用问题不属于再审抗诉事由中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检察机关针对禁止令适用问题提起再审抗诉,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020年10期 No.451 117-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0K] [阅读次数: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