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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对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的修改,二是对所有权一般规则的修改,三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修改,四是对共有规则的修改,五是对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六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修改,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修改,八是对居住权规定了新规则,九是对地役权规则的修改,十是对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十一是对抵押权规则的修改,十二是对质权规则的修改,十三是对占有规则的修改。这些重大修改共计52处,都会对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物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变化。本文对这些修改进行整理分析,并就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法说明具体意见。
刑事违法所得数额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归责上,没收违法所得数额的思维建构在"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获利"的理念基础上,故违法所得数额的归责应以取得过程的违法性、获得过程的因果性、责任承担的自负性和追缴没收的等价性作为标准。在数额计算上,追缴没收任何因犯罪所得的收益,其计算规则应采取相对总额的计算方式。在共犯违法所得的追缴上,实务中采取"连带追缴"方式,在正当性方面容易受到质疑,有违特别没收剥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目的,对多没收的一方有过度惩罚之嫌,故,应重新对刑事违法所得数额加以检视,对共同犯罪采取个别追缴的方式,以求违法所得没收手段运行的正当性。
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兼具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通常以《刑法》)第64条为基本依据,逐渐适用相当性原则对没收进行规制。通过前置过滤,将涉案财物根据性质分别用于退还、返还、赔偿被害人、执行财产刑,将违禁品绝对予以没收;然后通过实质判断"供犯罪所用"的范围,严格掌握"本人财物"的证明标准;最后灵活适用"相当性原则",兼顾犯罪分子、国家、被害人等各方利益,尽量实现罪与罚之间的平衡。
不保真条款是行业惯例被上升到法律条文得以规范的示例。该条款的本意在于免除拍卖人对于艺术品真伪纷争的责任,有利于拍卖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拍卖人的过度宽容,对于竞买人/买受人而言是不利的。实践中,不保真条款不是一个条款,而是一组条款,涉及瑕疵担保的免责、买者自负原则以及图录不确定,是拍卖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对不保真条款是否公平的判断,应当结合拍卖人的法律地位、谁是更好的风险承担者以及竞买人/买受人的类型区分等多种因素。同时应当完善机制,给竞买人/买受人提供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但是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依然模糊,特别是借助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作出的"精神出轨"是否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以及受害方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遭遇的困境对当前的立法提出挑战。本文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界定和分类,批判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挑战,结合域外立法和具体案例,提出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建议。
"切实解决执行难"语境下,消极执行作为执行信访的主要诱因,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需解决的短板。造成消极执行的因素可抽象为政策适用性较低、政策执行压力较小。"一案双查"制度实际上是将法院现有资源、职能机构进行整合重塑,妥善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具有法理正当性。J省法院在全国首创性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四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亦遇到部分挑战;今后应从细化消极执行认定标准、推进执行流程集约化、增强执行与监察部门协作、建立"一案双查"监督长效机制四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现行规则明定购房人的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绝对优先力,但相关规则仍需要经过解释方可发挥良好效用。购房人优先权的规范目的在于倾斜保护弱者的生存权,而非单纯优待购房人的债权,这种价值预设决定了购房人优先权规则不具有普适性,而仅是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外的衡平规则。关涉购房人优先权的执行异议案件应注重个案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通过对购房人优先权的一般解释路径,同时辅之以个案实质判断,有助于确保在达致制度目的时不至于对权利秩序造成过分损害。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了规定,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扣船规则,为海事审判提供了明确指引。随着新的法律、担保形式、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变革,船舶扣押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既有的规则无法完全涵盖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修改相关立法规定,对船舶扣押的证据要求、担保形式、保全错误标准、扣船笔录内容、外轮搜查、船舶看管等内容予以完善,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国际规则变革的趋势,实现扣船法治的现代化。
本文着眼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具体途径及方式,立足于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配置机制创新,在对"线性构造"模式下人民法院组织结构的形式特征及主要弊端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阐述了组织创新的基本原理以及当前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变革的内在逻辑,针对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二元并存的权力格局,提出了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从"一元线性"模式到"二元矩阵"模式转型发展的改革思路,设计出了以内设机构为载体的纵向组织体系与以专业化团队化组织为载体的横向组织体系二元并存、纵横结合、矩阵支撑的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创新方案。
上诉请求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对一审裁判的不服,要求其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主张。二审裁判方式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形成结论性意见基础上对原审裁判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在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改判"适用于判决,"变更"适用于"裁定",而"撤销"对于判决和裁定都适用仅限于"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情形。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的二审裁判方式作为其"上诉请求"而提出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类似主张虽然表面矛盾,但只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满的原因或方式,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至于"依法改判"抑或"发回重审"则是法院职权主义的范畴。
随着依法治国的实施和信息化发展,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律统一适用面临新挑战。我们应当从统一裁判标准、统一裁判理念、统一裁判方法、遵循诉讼程序、运用审判组织集体智慧、严格二审和再审监督、强化专业化审判、加强司法公开和监督等方面,健全法律统一适用制度和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律统一适用体系,确保法律统一公正适用。
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实践中,集资参与人的被害人地位未能明确。除了政策、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外,应该把财产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并在此定位下继续探讨被害人过错的适用问题。被害人过错主要涉及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然而理论无法说明仅凭被害人过错即可排除实质不法。其只能影响实质不法的程度,即从实质不法层面来看,被害人过错不能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在非法集资案件定性层面,被害人过错只能从未陷入错误认识来否定集资诈骗罪的成立;在定量层面,则通过考量影响被害人需保护性的,如投资回报率、介入集资款使用情况、自身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来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中的两种第三人标准是确定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依据。因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性,故两种标准需重新解读:在"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下,基于行政公益诉讼之诉讼利益二元化特点,行政行为相对人满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私益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没有因私益提起普通行政诉讼"二要件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下,民事权益因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遭到损害的主体,不宜被列为第三人;对被告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或协助等类似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为防止非法讯问,尽早排除非法证据,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效,我国提出构建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但因当下侦讯情况复杂、司法资源不充足、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该制度仍处于讯问合法性分辨困难、启动时间上有分歧、办案线索收集难、核查方式传统、监督刚性不足、庭审运用核查结论的方式异化等困境。通过辨析非法取供的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共享平台新兴技术手段,探究检察驻所的最优模式,增强监督刚性,改革庭审中核查意见的拘束力等途径实现该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应然定位。
<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适用》编辑部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共同举办"至正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题征文活动,并将于2020年9月举行征文颁奖暨专题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互联网司法进程,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有效发挥依法治网功能作用,不断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法律适用》编辑部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决定共同举办"京e杯"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征文活动,并将于2020年10月举行征文颁奖暨专题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