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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制定,总结了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体制改革、法学发展与民事立法,具有维护权利、适应社会发展重大长远的历史意义。其主要目标在于建设一个维护人格尊严、保障私权、自由平等的私法秩序和法治社会。《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包括重构法人制度,创设公有制物尽其用的物权种类,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国际化及现代化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婚姻家庭及继承法贯彻了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原则。立法技术影响法典的风格和质量,规范密度不足,未能建构明确的请求权规范(要件及效果),有赖法之解释及法之续造,使其更为完善。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典》的精神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的人本观——人格权独立;《民法典》的自然观——绿色原则;《民法典》的物权观——所有权实质平等。可以说,这四大价值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区别于大陆法系民法典、英美法系民事立法与判例的重要标志,是《民法典》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集中体现。本文以四大价值理念为主线,分析考察了在《民法典》各编中四大价值理念的规范表达样式、内涵与意义,为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应提供学理指引和参考。
免责事由是侵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创新和发展了若干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现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法治理念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与增进人民福祉的有机统一。自甘冒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的司法适用,要注意与相应的规范目的、价值导向相结合,明确其适用范围,同时要注意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适用,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审判实务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理解《民事证据规定》修改背景的前提下,了解《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补充和完善,把握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对于推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作出了全面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立足于解决实践问题,遵循强化法官自由心证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管理的理念,其所确立的规则和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民事证据规定》的基本理念出发,结合起草的背景、新旧民事证据规定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条文变化的情况,就"书证提出命令"、自认、电子数据、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询问当事人、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等问题,进行论述和阐释,以供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程序改革以及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表现形态上,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主要由3种基本规范构成,即技术规范、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核心规范。针对近年来实务界在证据规则适用中出现的不当做法和认识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这些反映民事证据规则基本属性的核心技术规范,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界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有关实体法在建构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上的应用功能与逻辑关系,进而对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所裨益。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与发展,防止境外势力干涉我国内政,防止渗透、分裂、颠覆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国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作了总体部署,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法治基础。
海南将建设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港,法治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制度创新的压舱石。没有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就无法保障自由贸易港的顺利运行。没有健全的司法保障体制,自由贸易港内的法治也难以实现。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制度创新必须以服务与保障数字服务贸易、离岸金融、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为导向,主动对接国际贸易新标准与新规则,秉持立法先行、商事金融裁判、宽容谦抑、审慎介入的司法保障原则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审判的国际公信力,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019年底2020年春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全方位检测,同时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干预经济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弊端也是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契机。市场机制作为"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是几百年来市场经济的古老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这一规律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表达。重大疫情下政府干预经济亦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循比例原则、非必要不干预原则,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尽量避免过度干预和不当干预,力求在法治的轨道上适度干预和精准施策。既要弥补市场失灵,又要避免政府失灵,还要在疫情过后尽快恢复市场机制作用,才能真正形成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抗风险能力的长效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带来合同履行障碍,也导致法律运行之社会基础的变化。围绕新冠疫情究竟应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的问题,法律上存在二元择一和一体化两种应对机制。二元择一机制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泾渭分明,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救济。一体化机制则融合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能够契合重大疫情事实的复杂性,有利于克服现有法律的模糊性,应予提倡。为构建一体化应对机制,应坚持类型化思维;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当事人义务。
我国《刑法》虽然于第28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并在2019年10月出台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解释中仍缺乏功能性区分,导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缺失,具体内容模糊。因此,疏通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路径,需要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出发,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资格,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入手,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类型化处理,厘清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的义务内容。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有内部体系解释问题,还存在外部体系适用关系问题。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2021年1月1日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复杂的外部体系适用关系。其处理,体现为"新法与旧法"和"一般与特殊"等规则的具体化。按照《立法法》规则,《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等属于更新性规范或特殊性事项而应优先适用;但在《民法典》相关规定替代《侵权责任法》后,因《民法典》同时具有新法、一般法、全国人大上位法的三重属性,致使其与《电子商务法》的体系适用变得复杂,鉴于《民法典》对相关规定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回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之下。《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规定还存在竞合适用关系,鉴于后者可被倾向解释为兜底条款,电商平台也因此经常被纳入该条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背景下,不断强化对审委会权力的监督是必然要求,是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提升审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客观需求,故一定程度上敞开审委会的大门,允许法院外部人员参加案件讨论程序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开放"应当保持必要限度,必须在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现有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厘清"开放"的边界,对参会人员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慎地区分,对不同人员的参会形式和程序,根据其所基于的权力(利)基础、目的动机、发挥的价值功能等,依法进行科学、规范地设计和细化。
"赔命价"案件对习惯法因素地悄然运作,是西藏地区刑事法官在面对西藏习惯法与制定法冲突时,在笼罩着多种内外交织的司法压力下所进行的"法律非正式运作"。在依法治藏的背景下,要求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工作者在刑事司法中灵活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扩大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在风俗习惯典型化、案件类型化、刑罚处遇标准化之时制定具备民族观刑事政策等,是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的隐晦冲突困境中的突围方式。
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围绕审务信息公开、审判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数据公开和司法改革信息公开5项内容,对全国94家法院开展了司法透明度调研。调研显示,当前司法公开规定不断细化,司法公开内容不断扩展,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司法公开常态化机制不健全、部分领域公开不理想、信息发布不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应继续进一步提升公开意识、细化公开标准、严格公开责任。
<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适用》编辑部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共同举办"至正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题征文活动,并将于2020年9月举行征文颁奖暨专题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互联网司法进程,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有效发挥依法治网功能作用,不断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法律适用》编辑部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决定共同举办"京e杯"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征文活动,并将于2020年10月举行征文颁奖暨专题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正>一、应引用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发行"。二、引用注释为页下脚注,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带六角括号,例如,"[1]"。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