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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重点问题研究

1.缓行中的商品化权保护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解读 

作者: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乃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以在先商品化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对商品化权有名化的首次尝试。但该司法解释对商品化权益的规定在保护客体范围、权利构成要件、保护效力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明显的限定性。这一方面说明商品化权概念复杂,极难把握;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的谦抑礼让,选择矛盾突出的领域进行尝试。相关规定的适用效果如何,还关系到商品化权保护的下一步走向。

关键词 商品化权 在先权益 作品名称 角色名称


2.商标行政案件中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新动向

——兼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作者:亓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摘要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正时正式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并规定应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我国存在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分割管理的体制,且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保护也面临着各种冲突和矛盾,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16条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商标法》第16条的适用做出了更为细致的新规定,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地名商标 证明商标 误导 近似性比对

 

3.论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商标显著性

——兼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11条  

作者: 芮松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摘要 传统类型商标(即平面商标)与非传统类型商标的显著性判断规则有所不同,传统类型商标着眼于商标含义的描述性,非传统类型商标则着眼于其表现形式。传统类型商标中具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非传统类型商标整体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除非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具有获得显著性,否则不可获得注册。外文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原则上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但亦应兼顾同业经营者利益。

关键词 传统类型商标 非传统类型商标 显著性


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规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判中的适用

——以《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审判的影响为视角    

作者:张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摘要 基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具有牵连性,性质上具有相关性,裁判规则具有一致性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显著性审查标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驰名商标“淡化”的考量因素以及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条件等裁判规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判中亦可适用。但因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二者价值和功能的不同定位决定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具有相对性。

关键词 商标授权确权 商标侵权 裁判规则适用


专题研究:关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探讨

5.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李有星,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柯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 既可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又可保证收购效率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制度,应将信息披露置于核心地位。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定位不当、体系不顺,存在体系化亟待完备、协议收购特殊性尚未体现、事前和事后动态信息披露缺乏等诸多不足。应从《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条文衔接、协议谈判到协议履行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结合三个方面优化协议收购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在披露主体、披露条件、披露期限等方面实现信息披露制度专门化,并完善协议收购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信息披露 中小投资者保护 知情权、


6.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中的矛盾与平衡——基于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视角

作者: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夏爽,北京大学博士生。

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石,亦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建立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市场改革应当坚持的方向。在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面临传统“致害因素”和新时代难以预测的技术革新影响之双重压力下,我们不得不追根溯源,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显现的诸多矛盾进行剖析,借以厘清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关系。这个过程有助于我们理性地认识信息披露的症结所在,继而从根源上缓解或根治此类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弊病,并直面改革给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实施所带来的新一轮冲击和考验。

关键词 信息披露 方便公司筹资 市场监管 投资者导向


法学论坛

7.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问题研究

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民法总则》同时规定了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一新一旧,前者并没有取代后者。二者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但法理基础并不一样。在虚假表示场合,法律之所以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旨。而在恶意串通场合,则须区分情形分别说明。在行为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场合,其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是因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该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存在瑕疵。在行为人为当事人场合,尽管就其及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均无瑕疵,法律使之无效,则是由于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串通的情形,原则上不在恶意串通规则的规范范围之内,《拍卖法》等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果构成第三人欺诈,可依《民法总则》第149条发生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属于绝对无效,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依《物权法》第106条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关键词 虚假表示 恶意串通 隐藏行为 善意第三人


8.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分——基于刑事本土资源的考察

作者:李至,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 司法实践中,均为常发刑事案件的抢夺罪和抢劫罪,两罪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危害性相差很大,在疑难案件中其界分也颇为棘手。因此,有必要回归刑事本土化立场,注重实践理性。首先,以“公然性”的特征作为界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前提,发掘其中所蕴含的现实价值。其次,从被害人的角度,综合判断他人反抗是“不及”还是“不能”,决定行为的强制性程度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从而界分抢夺罪和抢劫罪。由此,在现行刑法体系中,能够实现抢夺罪与抢劫罪间的罪刑均衡。更有利于构建既具有逻辑递进关系,又符合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罪刑体系,彰显刑法的谦抑性。

关键词 公然性 强制性 罪刑均衡 刑事本土资源


9.法律文本:标点、但书及同类规则

作者: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摘要 标点规则、但书规则及同类规则是理解和解释法条涵义的三个重要规则。标点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种类及其所处的位置等,来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对法律规定进行标点解释时,解释者首先应当重视将标点符号作为解释词语文句或法律规定含义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也要防止将错就错地以本被误用误置的标点符号作为解释词语文句或法律规定含义的依据。法律但书是在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一般规定之后,加上一个限制该一般规定适用的特别规定。但书规则有四:一是但书须以意思转折的特征来判断;二是但书不得与其所限制的主文分离;三是但书仅作用于其紧接的前段主文;四是但书须作严格解释不得予以扩张。同类规则是指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例举式规定,未被列举的概括性概念应当与例示概念作“同类”的解释。同类解释的关键在于“同类”的判断。判断法律条文中未被列举的概括性概念与作出例示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同类,需要把握“性质相同、手段相似、后果相当”这三个标准。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标点规则 但书规则 同类规则


法官说法

10.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刘敬东,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丁广宇,最高人民法院正处级审判员。

摘要 法治化是自贸试验区战略的核心要求和目标之一,司法是实现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发展目标的必要保障。经过3年多的探索和研究,自贸试验区战略涉及的司法理论问题逐渐清晰,各相关人民法院立足实践、不断创新,取得了许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以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探索创新、勇于创新为指导思想,颁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体现了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自贸试验区现已分布于我国不同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更广泛地区,彼此之间差异性越发明显。层出不穷的创新制度、发展变化的商事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的经济形态将会使现有的民商事审判规则、涉外案件审判规则、民事程序规则以及审判体制面临更大的挑战。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司法经验和司法规律,推动既顺应国际上先进的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又适合中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特点的司法制度建构,这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 自贸试验区 司法保障 战略问题研究

 

1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民一庭庭长俞灌南、民一庭审判长潘军锋、民一庭审判员何斐。执笔人:潘军锋。

摘要 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蓬勃发展,PPP纠纷亦随之增多。由于缺乏专门的PPP立法,现有的PPP规定层级不高,导致PPP运行中法律风险较大。本文选取600件涉PPP、BOT、BT的裁判文书,分析PPP纠纷主要特点,预判PPP纠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司法、立法、执法等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致力于实现PPP发展的现代化。

关键词 PPPBOTBT 社会资本 特许经营

 

12.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纠纷裁判若干疑难问题思考     作者:司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以物抵债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其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只有在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对于债务人则有所不同,其可随时反悔而选择履行旧债务。此外,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中,旧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新债清偿协议成立及生效而中止。

关键词 以物抵债 诺成 新债清偿 债务履行选择权 诉讼时效

 

司法调研

13.网络犯罪实证分析

——基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2016年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  

作者:游涛,法学博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茜,法学硕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摘要 十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总数增长快,涉案罪名多,诈骗案件增长迅猛,犯罪人高学历、年轻化等特点。在审判思路的各个环节,分别存在电子证据取证难、技术分析难、入罪标准和构成要件模糊、罪名区分困难等问题。应对网络犯罪,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高司法实务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能力,加强网络企业与司法机关合作。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证据 技术 行为 法律适用


问题探讨

14.公司认缴资本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困境之探究与应对    作者:马鸿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

摘要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使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涉股权案件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通过对华北地区某中级法院近5年评估、拍卖股权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解析认缴资本制对股权强制执行带来的挑战,并从甄别筛选冻结股权、出台股权联动执行操作规范以及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我国认缴资本制确立背景下有效推进股权强制执行工作提出对策。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强制执行


15.广告代言中“名人”的法律认定

作者:王绍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法律上的“名人”通常被当作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使用,但在法理上对于究竟什么样的人是名人却没有进行充分的阐释,司法实务中对于名人的认定也没有相对明确的标准。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存在将广告代言中的名人予以特别规范的制度理念与措施,但在法律条文中对于名人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认定方法均无规定。名人的法律认定对于确定广告代言乃至代言法律责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意义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广告法范畴中的名人认定依据具有综合性和领域性的特点。名人认定的构成要素包括知名度、社会影响力、成名的时间、区域、领域、参与的公共事件等。名人的法律认定依认定效力有一般性认定和个案认定,依认定主体性质有法院诉讼认定、广告管理机关认定、行业认定以及媒体认定。

关键词 名人 广告代言 法律标准 认定方法

 

16.留置权在劳动债权中的适用探讨——一种结构分析的视角     作者:姜丽丽,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博士研究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适用的一般化规定,突破了原有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限制,也给司法实践如何具体应用造成一定的困惑,尤其在涉及劳动债权以及劳资利益保护问题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容易让人倾向适用留置权。本文从债和合同结构的视角分析担保物权、留置权以及劳动债权的本质属性,认为担保物权本质在于平衡债的内部结构,降低债的履行成本,并在与外部债权的竞争中获得优先权。留置权虽系法定担保物权,但未脱离这一本质。劳动合同关系是在平等主体身份基础上缔结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虽受用人单位“有形之手”指挥从事劳动活动,但用人单位的“有形之手”又受市场“无形之手”的约束。因此,赋予劳动者留置权不仅紊乱了劳动管理秩序,破坏了劳动合同的内部结构,还使得外部市场合同反受内部劳动合同的制约,故在劳动债权中不能适用留置权。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留置权 劳动债权 合同结构


17.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入刑的法理评析

作者: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广德,清华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 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违背临床试验的职业伦理和败坏行业风气,容易导致大量劣效、无效药品流入市场,阻碍我国新药研发和创造,影响药品企业的创新和长远发展,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监管权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入刑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以严刑峻法回应新药审批治理和社会大众的需求,凸显了司法机关积极为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的司法理念。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入刑,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临床试验  药品注册申请  数据造假入刑  司法解释


司法培训

18.中韩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中韩法官网络培训考察团,考察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吕坤良;民商事审判教研部主任、教授胡田野;刑事审判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郑未媚;图书馆副馆长曹海荣;信息技术部吕安;外事办公室刘虹。本文执笔人:胡田野、郑未媚。

摘要 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在深刻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本文立足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背景,详细考察了韩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定位、法官网络培训、法官培训体系和方法等方面内容,并从中韩比较的视角提出了加强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法官网络培训体系、完善法官培训课程的体系化和标准化建设、以案例为载体提升法官教育水平等观点。

关键词 司法信息化 网络培训 培训体系 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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