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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攻坚之年。随着审判、执行工作的推进,执行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逐渐显现,为给执行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本期特别策划邀请一线执行法官和执行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其中既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强制执行的影响、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执行等传统理论问题,也包括仲裁案件的执行等新问题,既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又有脚踏实地的实证调研,以期在决战执行难的关键时刻,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学技术支撑。

 

 

1.不动产登记样态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与塑造

 

作者:赵晋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法学博士;王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摘 要 由于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因此当不动产作为强制执行标的时,往往需要借助登记才能实现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而不动产登记查询的便捷性、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登记活动的规范程度等都对不动产强制执行的实践产生影响。本文从案外人异议事由扩大、形式判断原则放宽等问题入手,构建并论证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样态与部分执行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指明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道路。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强制执行

 

 

 

 

2.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以虚假登记财产的执行为中心

 

 

作者: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庄诗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案外人异议之诉本质上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益,以及该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的诉讼。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根据该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因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需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虚假登记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债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并综合斟酌相关因素,该债权原则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基于借名买房的借名人生存权之保障、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该债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排除强制执行 借名买房 隐名股东 民事权益

 

 

 

 

3. 仲裁案件执行难问题实证研究

 

 

作者:陈恒,法律硕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李飞,法学硕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摘 要 近年来,以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仲裁执行案件大幅上升。在该类案件的执行实践中,表现出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导致执行不能、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阻滞执行进程、法院执行能力有限陷入执行困境等诸多问题,执行难度日益加大。本文针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仲裁机构、执行当事人、执行法院的角度,提出完善仲裁监督机制、规制滥用异议权、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破解仲裁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仲裁 执行难 破解 仲裁监督 执行体制

 

 

 

 

4. 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

——以有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为中心

 

 

作者:黄忠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丧失利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实现其债权的权利。鉴于针对主债务的给付之诉与确认担保物权的司法程序不采取强制合并模式,债权人针对主债务获得独立的执行名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尽管在外观上具有合法性,但可能违反实质正义以及比例原则。债权人中心主义并不否定保障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亟需构建特殊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控制性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 比例原则 执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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