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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变迁:预征补协议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引入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二款的完善建议

 

作者:耿宝建 殷 勤

 

摘要    较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对成熟的协议补偿和决定补偿相衔接的制度安排,现行《土地管理法》既未规定决定补偿程序,也未规定协议补偿制度。《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2款引入预征补协议制度,将之作为市、县政府申请征收的前提条件,使得原有土地征收补偿相关制度安排的地位发生变化,整个土地征收工作的重心发生位移。但《修正案草案》没有明确协议主体、内容、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关系、协议的执行等基本问题。本文结合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应裁判,对预征补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协议的缔约主体与缔约比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履行及强制执行等方面问题加以讨论,为进一步修法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制度变迁 预征补协议

 

2.论我国经营性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作者:王克稳

 

摘要    作为政府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方式,经营性土地征收构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虽然要求改革经营性土地征收制度的呼声不断,但实践中经营性土地征收的范围非但没有逐步缩小,反而呈不断扩张之势,最终覆盖了整个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究其原因,除了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体制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以及现行立法给地方政府的征地和卖地留下的制度空间也是两个重要的因素。但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决定了以经营性征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垄断经营建设用地以及以消耗土地资源为主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改革经营性征地制度,几乎是一致的认识。而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是政府退出经营性土地征收,让土地征收回归公共利益需要,并拆除横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藩篱,实现国土空间资源的一体化配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平等竞争出让,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回归公益性土地征收,除了需要打破现行的建设用地计划配置体制外,在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难题包括:公益性土地征收与城市土地国有之间的冲突,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已入城集体土地的出路等。
关键词  土地征收 经营性土地征收 公益性土地征收

 

3.征地审批还是征地决定?
——兼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之修改

 

作者:顾大松 王 蔷

 

摘要  一般认为我国征地审批与征地决定具有同一性,但行政管理上征地审批仍属于内部行为。征地审批制度的发展过程呈现了审批权限逐渐上收、流程更加细化、材料要求日益严格的特点,也存在内外程序混同、征转审批混淆的问题。基于“内外部行政法”的不同视角,征地审批与征地决定在目的、量级、补偿、形式四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两者之间应作区分。由于征地权行使的三大要素“公共利益”“正当程序”与“事先补偿”已经或正在法律化,征地过程中有必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审批后作出征地决定,并依要式行为特性明确征地决定内容及公告方式。
关键词  征地审批 征地决定 内部行政法 外部行政法 要式行为

4.土地行政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刘 行
 

摘要  土地征收行政案件难审,土地赔偿案件审起来更难。如何妥善衔接《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赔偿法》之间的关系,发挥行政赔偿案件的规制和指引功能,有效实现土地管理领域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考验着行政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智慧。本文结合实践中的裁判案例,从土地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时点、赔偿方式等方面展开讨论,并立足赔偿案件中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对修改《土地管理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土地 行政赔偿 裁判标准

 

5.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之合法性审查

 

作者:陈 迎

 

摘要  全国人大正在就《土地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在土地管理领域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引发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审理面临许多问题,《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当直面并加以解决。本文从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所涉及的权利类型分析入手,将用益物权区分为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过分配的方式无偿获得的特殊的用益物权和普通民事主体通过支付对价方式获得的一般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应当确定征收法定、公平合理、程序正当等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合理补偿要求针对土地所承载的功能进行补偿。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等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用益物权进行补偿时,应当考虑此类土地使用权所承载的保障就业、居住的保障功能,通过安置补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提供安置房源等方式实现生活水平不下降、长久生计有保障、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农民居住问题之目标进行针对性补偿。公平补偿,要求补偿过程中对不同的村民做到平等保护。尤其是对住宅的补偿,应当遵循房地分离、分别补偿原则。对建筑物,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对宅基地使用权,依照居住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应保障人口的数量进行相应补偿。应当通过明确保障对象、资金来源、保障标准和被保障人员的确认程序等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文章对《土地管理法》修订提出将土地征收与生态环境规划相衔接,明确将征收法定、公平合理、程序正当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建立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分离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健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救济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六点修改建议。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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