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电话

(010)67559332

            67559331

            67559569

传真:(010)67559332/6755933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1号《法律适用》编辑部

访问量:385940
日访问量:8

编辑提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论断。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一直践行着守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司法职能。经过近几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是,随着案件量的增大,司法实践中也显现出了新的需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期特别策划邀请长期从事审判和执行业务的一线法官和学者,聚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制度、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以及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以期集专家之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制度完善提出建议,以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为充分地发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功能。

 

1.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作者:陈爱武、姚震宇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面向全国开始试点,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关联诉讼的关系、磋商程序如何展开以及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与监督等。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实践,我国当前应当特别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的实效性,明确磋商程序的强制性,加强赔偿权利人的事前预防机制以及创新赔偿金管理方式,建构起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磋商程序  赔偿金管理

 

 

2.环境污染侵权一元归责之审视与修正

——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物权法》第90条的再思考

 

作者:张金星

 

摘要:归责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制度的灵魂,但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立法、学说以及实践三重悖论。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从污染的环境学分类角度将环境污染侵权区分为实质型污染侵权和拟制型污染侵权,从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尝试对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厘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相邻污染侵害责任之间关系,并对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提出建议,希冀从立法层面统一裁判标准,在实现私益的合理救济和公益的依法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 归责原则 拟制型污染 实质型污染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

 

作者:周科、郭继光、刘英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环境公共利益及公众间接利益,作为公共信托受托人的原告与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却提起诉讼的利他行为,极易在利己本能驱使下产生谋取私利的风险,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权必受一定限制,系不完整的有限处分权,法院应职权干预,经司法审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才准许撤诉。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应以诉讼请求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相统一为审查前提,对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予以释明,以环境修复目标已实现、杜绝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为审查标准,从合乎环境公益、公众认可污染区域已有效修复、引入专家论证制度、监督修复方案执行、约束不当处分撤诉权行为等方面进行程序设置并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诉讼请求 撤诉 司法审查

 

 

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建构

 

作者:吕凤国、苏福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决定其审理程序、裁判内容不同于传统民商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特有的执行主体权利有限性、执行内容多样多变性、执行程序纷繁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较而言,两者在案件执行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执行,存在执行推动动力不足,修复资金管理无规、依法监督程序缺失、执行联动机制缺乏等问题,致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难上加难”,亟待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建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应当基于民事执行基本原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从建立依申请启动执行模式、健全财产执行及监管规范、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对执行的检察监督等方面进行建构。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建构 民事强制执行

上一篇:2018年第19期特别策划: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下一篇:2019年第3期特别策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功能定位和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