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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执行难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17年第5期特别策划特邀一线法官和专家学者对执行中较为突出的金融资产的执行、唯一房产的执行以及撤销执行申请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本期文章从理论分析到实践探索、从理念更新到程序完善、从我国做法到域外经验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对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1.问题与应对:金融资产强制执行的理性思考——以证券投资基金与银行理财产品为例

                      张鲁南 牛晶琦

张鲁南,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硕士研究生;牛晶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普通法硕士研究生。

摘要 随着近年金融产品创新不断加速,现有立法对新型金融资产的执行已不敷所需。本文从现实案例的司法需求出发,以证券投资基金与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分析了对此类金融资产执行所面临的困境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本质区别,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提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积极探索对新型金融资产的执行模式,以期对执行理论和立法改进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 金融资产 基金 理财产品 强制执行

   

     2.撤销民事执行申请的效力问题探究

              文 璞 邹海山

文璞,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邹海山,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研究生。

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撤销民事执行申请的适用条件,因撤销而终结执行的债权人可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具体操作上有欠规范,为探知规范未尽之内涵,利于制度的适用和完善,笔者深入探讨了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效力:撤销可致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时效中断,依债权人之再次申请,执行程序可以再启,但与“申请恢复执行”严格区分,且该种再启不受2年时效约束。因撤销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对终结行为及债务人、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措施应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再启程序时,执行机构可根据权利障碍和权利消灭抗辩事由的三种不同情形,做出不予执行、继续执行或终结执行的结论。

关键词 撤销 终结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

 

     3.美国宅地豁免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晓冰

张晓冰,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宅地豁免制度是美国民事执行程序中财产豁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详实丰富、体系较为完善。我国房产执行豁免制度的缺失或是实践中执行唯一房产时存在困难的一个深层原因。相对其他财产执行豁免制度而言,我国建立房产执行豁免制度更具紧迫性和积极意义。受美国宅地豁免制度的启示,笔者提出应从豁免房产的识别标准、处置原则、豁免额度、不适用的情形以及主张程序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房产执行豁免制度,以期为执行权的行使画出较为清晰的边界,使执行在各方较为明确的预期下合法有序地进行,科学合理地处置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解决实践中执行困难的问题。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宅地豁免 执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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