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磊;
董事不能直接代表对外执行职务,应该区分董事类型判断其执行职务的法律后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商事代理的范畴,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地归属于被代理人。事实董事适用《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影子董事并非该条的适用主体。董事、高管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既包含了法定责任,又包含了侵权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典型的法定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典型的过错责任,既会产生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同时也会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属于独立的侵权责任,与公司对该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91条的司法适用中,应该准确释明,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责任的应该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026年02期 No.527 30-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8K] [阅读次数:0 ] - 陈景善;
我国2023年新《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正式引入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双重代表诉讼的诉讼程序和构造,这有利于健全我国的集团公司法律制度。基于双重代表诉讼机制,母公司股东可以追究子公司董事、高管等责任,客观上具有抑制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管等不当行为的功能,从而间接保护母公司和母公司股东利益,最终有利于矫正集团公司整体治理缺陷。但为避免滥诉和干扰子公司正常经营,母公司股东只有在具有特定身份并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提起双重代表诉讼。
2026年02期 No.527 44-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7K] [阅读次数:0 ] - 欧平;
新公司法对认缴期限、出资方式、未届期股权转让、违法减资、法人人格否认等股东责任规范进行了体系性完善。以公司正常经营作为立法假设的股东责任规范,在破产程序中需与企业破产法衔接适用。具体而言:对于股东出资的认定,破产前股东投入公司财产需具备真实性、明确出资意思及履行法定出资程序,方可认定为出资;破产临界期内将债权转为出资构成偏颇清偿与权利滥用,不免除出资义务。对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应区分新公司法实施前后的转让行为适用不同规则;未完成变更登记的,不应按外观主义由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而应区分不同类型确定出资主体。对于违法减资责任,管理人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返还资金及赔偿损失归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分配,不应区分债权形成时间,轻微瑕疵减资应适当限制减资无效规则的适用。对于破产程序中人格否认,可由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由债权人提起代表诉讼,赔偿所得归入破产财产;公司与自然人股东均资不抵债时可以合并清理债务,实现公平清偿。
2026年02期 No.527 57-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9K] [阅读次数:0 ]
- 宋英辉;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的基本原则,在少年审判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为处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提供了基本遵循,应从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六个方面准确把握其实质要求。在少年审判中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以其作为规范解释性原则,明确原则的优先适用、积极适用与综合适用逻辑,遵从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注重少年审判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关注对未成年被害人、被侵权人的保护。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少年审判机构、机制以及队伍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为适用该原则供给体系化的配套保障,进而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理想愿景。
2026年02期 No.527 74-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6K] [阅读次数:0 ] - 解亘;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先于对重大误解的判断。关于表示错误和内容错误的判断,应当以意思表示所展现之效果意思与表意人内心之效果意思是否一致作为依据。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虽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却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关动机错误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主张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有限。实定法虽未将对相对人的保护明文规定为重大误解制度的消极要件,但在解释论上宜积极引入。和解可能涉及错误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唯有纠纷对象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有关前提或基础的错误以及其他错误均有可能导致发生撤销权的效果。
2026年02期 No.527 90-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9K] [阅读次数:0 ] - 王新;
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平的欺诈交易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普通投资者在获取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时,没有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知悉并且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是成立内幕交易罪的基础要件。其中,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罪的前提条件,内幕信息敏感期是内幕交易罪的时空特征,决定了内幕交易罪的打击“半径”。为了全方位保护内幕信息,立法者将犯罪主体类型化为“合法获取型”与“非法获取型”两种,并对某些类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设置了“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特殊构成要素,应审慎认定。在危害行为的认定上,“利用内幕信息”与“从事相关交易”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防止机械适用“知悉即认定”的简单化倾向,并且准确适用“除却规定”。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需要在区分“获利型”与“避损型”的基础上,结合提前买入和卖出的不同交易情形予以认定。
2026年02期 No.527 104-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9K] [阅读次数:1 ]
- 刘颖;
2025年我国民事执行法研究持续发展,相关学术成果呈现“重点突破与均衡发展”的向好趋势,进一步夯实了中国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重点突破”体现为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交叉执行的制度定位与运行机制的研究形成规模效应;“均衡发展”则体现为不仅民事执行总论与分论的各个板块几乎全部产生了学术创见,而且民事执行法与破产法、公司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交流也更为热络。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一方面应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的难点解决与共识凝聚以及交叉执行的实践经验提炼与理论升华;另一方面应继承与反思民事执行法的先行研究成果,并以此为起点积极寻求民事执行法理论的丰富与突破,从而回应时代的需求。
2026年02期 No.527 131-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2K] [阅读次数:0 ] - 郭烁;
202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呈现出系统性深化的态势。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持续深入与全球犯罪形态演变的背景下,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构建更为精细的规则体系以回应现实需求。新修正的监察法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间的规范化衔接。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理论界与实务界聚焦于构建适应轻罪治理、数字时代诉讼规则、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诉讼化、人权保障实质化等多个维度的前瞻性制度体系,相关理论探讨亦进一步厘清了权力分工、诉审关系、刑事管辖体系等基础性命题,为建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学理支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续优化侦查、起诉与审判各环节的权力运行,刑事执行制度更加健全,强制措施体系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也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实质保障。面对科技赋能司法的大趋势,相关制度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边界与风险规制,并在跨境司法协作等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涉外法治能力的建设同步得到强化。展望未来,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将继续沿着法治化、精密化的轨道演进,更加注重系统性效能与公平正义的深度融合,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提供更为坚实、成熟的刑事程序保障。
2026年02期 No.527 155-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