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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与实践路径
高维俭;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调查人、服刑人员以及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父母被羁押、服刑、被害或者财产被控制,面临监护缺位、抚养费用断流、教育安排受阻以及心理创伤等问题。该问题涉及刑事程序运行、家庭监护履行、国家监护介入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之间的协同衔接,亟须引入系统思维,实现此类情形下相关理念认识、程序机制、司法适用层面的完善,进而搭建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框架。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统领,通过部门法规范的统合化适用,以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的衔接为核心,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建立风险识别、权益评估、救助转介、程序监督和结果反馈机制,构建综合化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程序,强化主体间的多元协同与系统配合,最终推动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化、常态化运行。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制度前提、规范逻辑与规则要点
沈建峰;我国的退(退出劳动关系)、休(退出劳动力市场)、养(领取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退休养一体”到“退休养分离”的制度变迁。退休养分离格局是设计和理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则的前提。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当前采取了超越法律关系和问题导向的规则安排。这是一种在劳务关系基础上根据超龄劳动者保护需要加载劳动权益的思路。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则适用以劳动者因超龄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其法定权益的范围和标准都采纳了兜底线、保基本的方案,但通过协议安排当事人可以对权益进行优化和补充;超龄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可通过行政与裁判、仲裁与司法的分工与协同实现。面向未来,应通过彻底理顺退、休、养的关系解决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路径选择及法律适用
吴博文;超龄劳动者继续就业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不可或缺的力量。为充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等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文件精神。本文通过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进行梳理,对最新立法所选择的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路径背后的逻辑进行分析,并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探讨,希望为统一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裁判思路提供参考。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黎宏;《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正> 有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正>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徐才淇;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网络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现状、形成原因、相关立法等情况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的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增加新的专项罪名或增加专门的单行刑法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控制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
邹海林;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配置体系,具有十分显著的制度创新价值。基于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通过区分董事守法(合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董事义务的体系化形成奠定了基础,实现了董事义务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科学化,揭示了董事义务体系化发展的未来趋势。服务于董事义务的体系化构成,通过相对科学的规范表达梳理了董事责任承担的逻辑,重构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制度以有效扩张董事责任的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归入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的责任、董事违反清算义务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但应当注意,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的制度创新还有待公司法实践的检验,相关制度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值得反复讨论的空间。
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以“和合”之力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陶凯元;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创新规律、产业发展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高契合度,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具有独特优势,并已然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切实贯彻和创新发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人民立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引领知识产权解纷方式的守正创新;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坚持“案结事了”,不断锤炼人民法院实质解纷能力;坚定法治自信,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积极弘扬纠纷化解“东方经验”。进入“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要以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以“和合”之力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课题组;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起诉期限与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衔接,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的事由,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处理,复议机关复议行为的起诉期限,消极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请求“行政程序重开”案件的处理,请求更正身份信息确有错误行政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等问题予以规范。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诉讼实施——兼论公司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任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新增案由,该纠纷的诉讼类型为给付之诉,而非形成之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指引,但其与诉讼标的不存在对应关系,不宜要求民商事权利规范为此作出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学说多存在诉讼标的倍增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说中的传统一诉讼标的模式有望从实体法源头根本化解人案矛盾,具有突出实践价值。《公司法》第54条虽对公司与债权人同步作出规定,但债权人原则上应劣后于公司作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的原告,例外可参照《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债权人起诉并未否定公司对出资的管理处分权,止付效果的发生有赖诉讼保全申请。
体系论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中的清偿能力评价和责任承担次序
缪因知;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比代位权更复杂,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此等诉讼应当同时以公司和股东为被告,可判决直接向原告债权人清偿,但不排斥股东在诉讼中仍可向公司出资。对“不能清偿”之理解,从“资不抵债”“终本执行”到“停止支付”“不愿支付”之间,还存在难以或不愿变卖资产或腾挪资金等多种情形。如果允许公司弹性解释“不能清偿”,股东亦有理由作类似“不能”的抗辩。应根据公司和股东各自的清偿能力合理认定担责主体。公司要求提前出资时,应经由股东会决议,法院再对参讼各方予以合理评价。对剩余期限不同的未届期限股东可不作区别。未届期限股东的担责应后于已到期未按期出资股东、存在未按期出资初始股东时的其他股东,先于失权期满6个月未出资的其他股东。继受未届期限股权的股东不能提前出资的,其前手股东的担责应后于所有前述股东。公司的特定财产类型债务和特定股东的财产类型出资义务高度匹配时,在同等情形下可以酌情先由该等股东承担提前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