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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互联网平台在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法律适用问题。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第13条第3款,明确了“合法持有+不法获取、使用+损害利益及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判定三要件,为规制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数据的实际控制、来源合法性、成本投入以及利用目的正当性是平台对用户数据享有权益的合法性基础;行为模式、损害后果、商业道德评价以及利益平衡是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维度;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准确适用法定赔偿及证明妨碍规则提高判赔数额的精确性。
Abstract:[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系协调与规则创新》,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第109页。
[4]参见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45-57页。
[5]参见周勇、林凌:《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受托机制构建研究》,载《当代传播》2024年第5期,第83页。
[6]参见冯晓青:《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4期,第91页。
[7]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110-131页。
[8]参见李晓阳:《大数据背景下商业数据的财产性》,载《江苏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8-167页。
[9]参见李东民:《确权背景下数据产权的变动规则研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第133页。
[10]参见衣俊霖:《论作为法律关系的数据持有》,载《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102页。
[11]参见许可:《从权利束迈向权利块:数据三权分置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第27页。
[12]参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邵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9-2-488-011)。
[13]参见周学峰:《网络平台对用户生成数据的权益性质》,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33页。
[14]参见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9-2-488-001)。
[1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李欣隆:《平台经济数据权益的三重伦理属性》,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第34页。
[17]参见李安:《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以洛克财产权学说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年第1期,第91-100页。
[18]参见徐小奔:《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载《法律适用》 2025年第6期,第174-175页。
[19]参见袁文全、程海玲:《企业数据财产权益规则研究》,载《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第100-101页。
[20]同前注[15]。
[21]参见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9-2-158-001)。
[22]参见王苑:《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及其解释论构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第1款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第44-53页。
[23]参见许可:《诚信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信任路径》,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第1143-1162页。
[24]参见袁康、黄港航:《网络平台用户数据的确权规则与权利体系》,载李玉华主编:《数据法学》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8页。
[25]参见某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某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82-005)。
[26]参见陈兵:《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载《知识产权》2024年第3期,第84页。
[27]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王轶:《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胁迫”》,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14页。
[29]参见张浩然:《三元叠加目标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判体系的一体化建构》,载《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第164-165页。
[30]《著作权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1]参见马文博:《规避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教义学构造》,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第55-57页。
[32]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
[33]同前注[25]。
[34]参见宋亚辉:《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分析框架》,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4期,第968-969页。
[35]参见陈耿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界限之反思》,载《法学》2025年第3期,第173-174页。
[36]同前注[14]。
[37]参见杨东、李子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构:以数据要素规制体系为核心》,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1期,第22页。
[3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课题组:《论数据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规制路径——保护数据权益与促进数据流通并重》,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2期,第124-126页。
[39]参见包晓丽、齐延平:《论数据权益定价规则》,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第64-79页。
[40]参见刘晓:《证明妨碍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2期,第60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4
引用信息:
[1]林新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平台用户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研究[J].法律适用,2026,No.529(04):146-162.
2026-04-03
202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