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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 No.516 8-18
论行政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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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规制行政行为的法,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某些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即在两个行政行为之间,一个行政行为吸收了另一个行政行为的功能,被吸收的行政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之间的吸收模式大量发生在“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但也存在“前行为”吸收“后行为”以及两个行为同步作出并同步相互吸收的现象。基于这一现象和规律,创设行政行为的吸收理论非常重要,这不仅体现了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丰富和成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改变“一行为一诉”和“一行为一判”的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探索和推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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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如法国行政法的司法来源根植于行政行为。参见[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郑戈校,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德国更是如此,从奥托·迈耶开始就完成了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的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21页。

[2]“一行为一诉”的诉讼模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一个行政诉讼,只能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一个诉讼,法院也作为一个案件审判并作出一个裁判。

[3]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胡建淼:《行政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136页;胡建淼:《行政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66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再16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2期,第36-44页。

[5]园部逸夫「行政手続」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讲座现代法4现代行政』(岩波书店,1966年)99页。转引自贺馨宇:《行政过程分阶理论研究》,武汉大学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页。

[6]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门』(有斐阁,1966年)131页。转引自同上注,贺馨宇文。

[7]同前注[5],贺馨宇文。

[8]参见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第67-73页。

[9]“每一个实际存在的行政行为,都呈现为一种时间上的持续过程;都包含若干的程序环节和发展阶段,因此都具有过程性。”同上注,第68页。

[10]“行政主体任何一项特定的管理职能,即便是某一具体事件的处理,仅靠一个行政行为是不可能的,需要具有关联性、承接性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每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都成为这一行为系列中的组成部分。”同前注[8],第71页。

[11]参见江利红:《行政过程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页。

[12]此外,《人民警察法》第12条和《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9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13]此外,《草原法》第71条、《黄河保护法》第109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55条、《海警法》第20条、《军事设施保护法》第59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14]《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5]《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16]参见胡建淼:《一个行政行为的新概念:综合行政行为》,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7期,第37-46页。

[17]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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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中图分类号:D922.1;D925.3

引用信息:

[1]胡建淼.论行政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J].法律适用,2025,No.516(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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