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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 No.529 60-76
企业公开数据平行行权规则及其司法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为视角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项目编号:25BFX10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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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之上附着多种权益,“数据二十条”中关于数据权益的分类对司法裁判具有指引价值。指导性案例264号中所涉数据属于企业公开数据,案件涉及数据来源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协调。数据权益可由不同主体平行行使,主要基于数据的容他性特征,这与数据权益的复合构造相洽,也更符合社会发展价值导向与数据要素流通的基本逻辑。数据权益的平行行权,是一种超越传统权利分置模式的多维平行行权,不仅允许同一数据上派生出多种数据权益,也允许不同的主体同时行使同一种数据权益。实践中,当复数的数据权益享有主体在行权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数据权益,需要先对数据类型、权益类型、权益主体作出定性,再秉持数据容他理念进行判断。原则上应允许各主体平行行权,互不排斥。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行权,应综合考量在先权利或竞争利益存在与否、行权适当性、合理性、数据质量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对数据权益享有主体的权益侵害。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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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冯艺:《个人数据携带权的价值理念及实现路径》,载《重庆社会科学》2025年第7期,第140-141页。

[2]参见《抓好〈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落实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载中国政府网2025年6月6日,https://www. gov. cn/zhengce/202506/content_7026663. htm。

[3]参见王常阳:《数字虚拟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载《交大法学》2025年第3期,第129页。

[4]参见徐小奔:《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载《法律适用》 2025年第6期,第162-176页。

[5]参见丁晓东:《数据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第29-31页。

[6]参见周汉华:《数据确权的误区》,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第3-20页。

[7]参见樊创:《数据财产权益强制执行的论证与规则构建》,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第56-57页。

[8]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118-125页。

[9]参见黄尹旭、杨东:《“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第59页。

[10]参见张素华:《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配置》,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第235页。

[11]付大学:《论数据权益容他》,载《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第1305页。

[12]参见邵鑫宇、高富平:《基于数据类型与特性的数据权利配置架构》,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1期,第17页。

[13]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11028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于柏华:《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财产权证成标准的研究》,载《法学家》2024年第4期,第41-42页。

[15]参见姚佳:《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之辨》,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年第1期,第72-74页。

[16]参见《法律适用》专访调研小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11期,第17-18页。

[17]Jingjing Li, Limei Gao, Jiayou Shi, Too good to be true? China’s new conceptual scheme for data property rights,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025.

[18]参见申卫星:《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第39-42页。

[19]参见吴汉东:《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52页。

[20]参见高富平:《论数据持有者权: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范式》,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2期,第317页。

[21]参见凌崧等:《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载《人民司法·应用》2023年第16期,第16-20页。

[22]杨东、白银:《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第72页。

[23]同前注[11],第1310页。

[24]参见王利明:《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第104页。

[25]See Maria Luisa Chiarella&Manuela Borgese,Data Act:New Rules about Fair Access to and Use of Data, Athens Journal of Law, Vol. 10, No. 1, 2024, p. 50.

[26]参见王利明:《数据何以确权》,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第65-70页。

[27]参见王利明:《论数据来源者权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第38-39页。

[28]参见蔡立东、姜楠:《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第118-120页。

[29]尽管“数据二十条”中明确将三权表述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但是在实践中,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对象与范围更广,从法律规则的构建角度出发,下文在对规则配置展开讨论时,采用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术语。

[30]申卫星、李卓凡:《数据产权配置的三重视角:个体、社会与体系》,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第59页。

[31]“数据生产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只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数据生产行为取得对数据资源的持有和管控,便可以基于数据生产者的身份依法取得数据资源持有权。”王年:《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功能与规范构造》,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3期,第148页。

[32]参见程啸:《论数据来源者权益》,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第29页。

[33]参见包晓丽、雷一帆:《数据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度——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的分析》,载《数字法治》2025年第5期,第51页。

[34]这种影响可能是真实地对其他主体行权造成了妨碍,也可能是其他主体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至于是否真的构成侵害,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判断,指导性案例264号即属于这种情形。

[35]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4民初20966号民事判决书。

[36]参见刘蔚雯:《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以“全国首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切入》,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第109-110页。

[37]关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数据权益还是其他权益都会有所涉及。例如,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的知情权就不能没有边界地恣意行使,而是应当兼顾公司的经营秩序,股东权利保障所带来的对公司秩序的影响,应当合乎比例。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股东知情权客体的第三层面:查阅会计凭证的证成与限度——兼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51条》,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132-136页。

[38]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4201号民事判决书。

[39]《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文件明确了数据准确性是大数据行业发展的商业道德。

[40]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847号民事判决书。

[41]参见李非易:《商事案件中的裁判思维与法律方法——基于案例与审判实践的近距离观察》,上海三联书店2024年版,第139-144页。

[42]参见马丙合、马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据风险与安全治理》,载《重庆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第103-105页。

[43]参见李非易:《如何理解和运用商事审判思维》,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5日第5版。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5;D922.16;D922.1

引用信息:

[1]李非易.企业公开数据平行行权规则及其司法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6,No.529(04):60-76.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项目编号:25BFX100)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26-03-25

出版时间:

2026-03-25

网络发布时间: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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