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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确立了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仍然予以保护的规则。对于该规则,应当从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的主客观“双轨制”出发进行解读,如果请求权已经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后续发生中止、中断事由,就按该障碍事由的后果继续发展,不受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期间的限制。从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也能够推导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后多次中断可以超过20年。而且,这一规则也有利于当下我国企业债务化解方式的多元化。因为中断和中止都是诉讼时效进行中的障碍并发生期间延续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的处理意见可以参照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Abstract:[1]参见朱晓喆:《民法典总则编·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46-47页。
[2]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58页。
[3]《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3句,延续原《民法通则》第137条第2句、第3句之规定:“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将此处的句号改为逗号,借此明确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只针对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设。
[4]参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页;梁慧星:《民法总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0页;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51页。
[5]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04页。
[6]参见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1页。
[7]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页。
[8]参见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第25页。
[9]作为印证,兹举一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7条举例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0]德国《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指出,最长消灭时效期间(10年或30年)与普通时效期间(3年)并列计算,进入最长时效期间的倒数3年时,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最长消灭时效的起算点。Staudinger Kommentar zum BGB/Peters/Jacoby, 2009,§199, Rn. 91.
[11]同前注[4],梁慧星书;同前注[1],第38页。
[12]同前注[1],第74页;Vgl.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Grothe, 6. Aufl., 2012,§199, Rn. 45.
[13]同前注[4],梁慧星书;另参见杨巍:《中国民法典评注·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67页。
[14]详细的分析参见霍海红:《“20年期间”定性之争鸣与选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28-37页。
[15]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16]同前注[6]。
[17]梁慧星教授虽然赞同“双重时效期间”,即主观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客观起算20年最长诉讼时效,但结论上还是认为“发生中止、中断,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的20年”。同前注[4],梁慧星书。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18号民事裁定书。
[19]参见唐勇、谢秋荣:《民法典总则编通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356-1357页。
[20]同前注[1],第25页;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1期,第13-14页。
[21]《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第19条第3款亦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参见霍海红:《再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105页。
[23]参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张谷:《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漫谈》,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1期,第71页。
[2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3页。
[26]同前注[5],第526页。
[27]参见张雪楳:《诉讼时效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页。
[28]同前注[1],第217-219页。
[29]同前注[4],梁慧星书,第526页。
[30]参见冯洁语:《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第135页。
[31]参见《2025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2025年8月15日, https://www. nfra. gov. cn/cn/view/pages/Item Detail. html? doc Id=1208453&itemId=954。
[32]参见《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第10页,载海德股份网,http://www. 000567. com/uploads/files/H2_AN202504291664161735_1. pdf。
[33]从金融监管机构方面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也明确要求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择优选用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
[34]参见《招商银行2024年度报告》,第47页,载招商银行网2025年4月16日,https://s3gw. cmbimg. com/lb50. 01-cmbweb-prd/cmbir/20250416/1988edf2-2e42-46ff-8263-767fac04b07b. pdf。
[35]参见《中国农业银行2024年度报告》,第172页,载中国农业银行网2025年3月28日,https://www. abchina. com/cn/About ABC/investor_relations/announcements/a-announcement/202503/t20250328_2441924. htm。
[36]指导性案例249号反映的情况,经常见于司法裁判所面临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对此可参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2民终231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471号民事判决书。
[37]类似的考量也出现在对赌协议中回购权的行权期间问题上,刘俊海教授主张,长期的行权期间有利于培养耐心理性的长期资本。参见刘俊海:《论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第41-42页。
[38]同前注[2],陈甦主编书,第1394页。
[39]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04条;《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第13条。
[40]《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III-7:307条评论,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一、二、三卷)》,高圣平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22页。
[41]同前注[1],第192页。
[42]参见李昊主编:《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学理评述、司法案例与法律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页。
[4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
[4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81号民事裁定书。
[45]同前注[2],陈甦主编书,第1359页。
[46]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台案件、人身伤害的潜伏损害、涉及身份关系的“婴儿连环抱错”等。参见杨巍:《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3句(最长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科科学)》2022年第2期,第101页;同前注[1],第77-78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5;D923.2;D925.1
引用信息:
[1]朱晓喆.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评释[J].法律适用,2026,No.529(04):97-111.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司法价值原则的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3BFX031)的阶段性成果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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