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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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本案例在我国国内暂没有中文版本,遂本文对维基百科中的该案例进行了翻译。具体请参见Wikipedia:Google Spain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http://en.wikipedia.org/wiki/Google_Spain_v_AEPD_and_Mario_Costeja_González,2014年11月24日访问。
[2]See Jeffrey Rosen,“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64Stan.L.Rev.Online 88(2012),p.88.
[3]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4]蔡雄山:“法国互联网个人数据保护对我国的启示”,载http://tech.sina.com.cn/i/2011-07-22/14565822519.shtml,2014年11月24日访问。
[5]伍艳:“论网络信息时代的‘被遗忘权’——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为视角”,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1期。
[6]何治乐、黄道丽:“大数据环境下我国被遗忘权之立法构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被遗忘权之借鉴”,载《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年5月。
[7]See Jeffrey Rosen,“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64 Stan.L.Rev.Online 88(2012),p.91.
[8]See Robert Kirk Walker,“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Hastings Law Journal.Vol.64,p.257.
[9]“美国推‘橡皮擦’法案,抹掉未成年人的网络过失”,载《法律与生活》2014年第1期。
[10]参见搜狐网:“Facebook推定时删功能,可设置状态的消失时间”,载http://it.sohu.com/20140911/n404235055.shtml,2014年12月2日访问。
[11]刘淄川:“透过‘被遗忘权’看网络隐私”,载http://www.eeo.com.cn/2014/0722/263775.shtml,2014年11月24日访问。
[12]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13]参见百度百科“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载http://baike.baidu.com/view/9995442.htm,2014年11月24日访问。
[14][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15]See Google Spain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http://en.wikipedia.org/wiki/Google_Spain_v_AEPD_and_Mario_Costeja_González,2014年11月24日访问。
[16]Se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rticle 17.
[17]“美国加州首推‘橡皮擦法案’,允许未成年人擦除网络痕迹“,载http://www.cnii.com.cn/internation/2013-10/16/content_1236999.htm,2014年11月24日访问。
[18]参见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13年最后一次修正。
[19]陈昶屹:“‘被遗忘权’背后的法律博弈”,载《北京日报》2014年5月21日第14版。
[20]同注[2]。
[21]“美国‘梅根法’:性罪犯数据库,人人都可检索”,载http://www.infzm.com/content/76756,2014年11月24日访问。
[22]王利明:“私权的新发展”,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23]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2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19-620页。
[25]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26]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8页;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482页。
[27]马特等:《人格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4编《人格权法》第25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第27条:“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29]Se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rticle 4(1),2012.
[30]Se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rticle 4(2),2014.
[3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32]2002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范志毅诉上海文汇新闻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
[33]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34]该内容将在下文“侵害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的免责事由”部分详细论述。
[35]杨立新:《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25页。
[36]关于本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问题,请参见杨立新等:“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7]同注[2]。
[38]杨立新:“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9]同注[4]。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5;D923
引用信息:
[1]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No.347(02):24-34.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