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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应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平衡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兼顾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不能为了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而笼统、泛泛地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其他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一概解释为同时构成强奸罪共犯;对于未成年人与具体、特定“嫖客”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实施的行为对“嫖客”遂行奸淫起到实质促成和帮助作用,符合强奸罪共犯认定条件的,可依法以强奸罪(共犯)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二人以上轮流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部分参与人奸淫得逞、部分未得逞的情形如何处理,应当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予以审慎、实质把握。对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露阴”、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等行为,是否解释为“猥亵”予以定罪处罚,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条款的适用,亦应予以审慎、实质把握。
Abstract:[1]《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2]转引自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6-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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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3页。
[5]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53页。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2页。
[7]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下册),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75页。
[8]陈兴良:《刑法学关键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9]林贵文:《“轮奸”成立学说的法教义学批判与证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63-67页。
[10]王刚、李涛:《“二人以上轮奸”的规范构造与裁判规则---一起未成年人轮奸未成年人案件引发的思考》,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第36页。
[11]赵国强:《澳门刑法各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219页。
[12]赵俊甫:《猥亵犯罪审判实践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犯罪的修改》,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7期,第82页。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34
引用信息:
[1]赵俊甫.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5,No.517(04):58-75.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