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48 | 408 | 47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围绕股东出资的相关责任认定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当前司法实践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资本法定"到"资本章定"未根本改变股东出资义务,但涉股东出资责任的适法思路产生了变化;企业破产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出资"加速到期"的可选路径,但也面临新的问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董事高管催收资本机制等是规制股东出资义务的有效措施。
Abstract:[1]参见“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专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载《人民日报》2014年8月24日版。
[2]赵旭东:“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6日版。
[3]同上注。
[4]王文宇、林国全:《商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5]李建伟:“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及其限制的分类研究:规范、解释与实证”,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1期。
[6]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266页。
[7]王东敏:“《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事案件的影响”,载奚晓明主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1页。
[9]李志刚:“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10]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6-88页。
[11]葛伟军:《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12]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394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引用信息:
[1]俞巍,陈克.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J].法律适用,2014,No.344(11):18-23.
2014-11-01
201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