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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4, No.431 41-4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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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作为"一带一路"中最主要的贸易方式,其合同的稳定性是国际货物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因一方违约从而认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确认的基础上,阐明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的认定情形,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上实质损害当事人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且违约方主观预知会导致损害后果。按照法院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审判思路,涉外贸易企业应遵循国际公约,谨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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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一带一路网:“前4月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进出口2.73万亿元增长9.1%”,载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gnxw/89543.htm,2019年5月20日访问。

[2]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形式报告(2018年度秋季)”,载http://images.mofcom.gov.cn/zhs/201811/20181112172938774.pdf,2019年5月20日访问。

[3]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8年度春季)”,载http://zh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805/20180502740111.shtml,2018年8月14日访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载于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3442.html,2019年5月20日访问。

[6]参见(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8]参见(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9]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联合国出版物2008年,第4页。

[10]宣增益、王延妍:“我国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第127页。

[11]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

[13]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9条。

[14]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

[15]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

[16]See John Shijian M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LexisNexis Butterworths 5th 2013, Australia, P.113.

[17]同上,P.115.

[18]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第(1)款。

[19]戚枝淬:“对根本违约几个问题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第120页。

[20]See Franco Ferrari,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Under the UN Sale Convetion-25 years of article 25CIS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Journal 25(2005),p.501-502.

[21]同上,p.499.

[22]吴汉嵩:“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根本性违约问题探析”,载《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4期。

[23]参见(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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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6.1

引用信息:

[1]蔡高强,唐熳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评述[J].法律适用,2019,No.431(14):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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