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勇;
确认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经营者名实不符的情况下,除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外,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也应承担责任;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应担责;出租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对租赁商场场地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恶意逃避退款申请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清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转让合同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仍应担责;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违法分红的,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设立期间发卡但公司未设立成功的,应由设立人担责;“背债人”“职业闭店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明确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2025年05期 No.518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7K] [阅读次数:0 ] - 谢勇;
确认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经营者名实不符的情况下,除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外,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也应承担责任;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应担责;出租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对租赁商场场地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恶意逃避退款申请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清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转让合同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仍应担责;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违法分红的,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设立期间发卡但公司未设立成功的,应由设立人担责;“背债人”“职业闭店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明确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责任主体,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2025年05期 No.518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7K] [阅读次数:0 ] - 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范下,与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一道,成为我国调整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规范体系中的主要部分。该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关系,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解除规则,特别是具体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使预付式消费合同这一非典型合同的定义准确、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规则清晰,既是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交易行为规则。
2025年05期 No.518 2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阅读次数:0 ] - 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范下,与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一道,成为我国调整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规范体系中的主要部分。该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关系,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解除规则,特别是具体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使预付式消费合同这一非典型合同的定义准确、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规则清晰,既是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交易行为规则。
2025年05期 No.518 2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阅读次数:0 ] - 朱广新;
预付式消费是以消费者于合同成立时即把未来欲持续消费的总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经营者的付款方式,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偿交易关系构造为仅经营者向消费者持续履行债务的单务合同关系,消费者由此可能长期承受经营者毁约、不适当履约的交易风险。合同解除是消费者应对经营者失信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对消费者可正当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细化规定。除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余额及其利息外,消费者还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025年05期 No.518 35-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2K] [阅读次数:0 ] - 朱广新;
预付式消费是以消费者于合同成立时即把未来欲持续消费的总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经营者的付款方式,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偿交易关系构造为仅经营者向消费者持续履行债务的单务合同关系,消费者由此可能长期承受经营者毁约、不适当履约的交易风险。合同解除是消费者应对经营者失信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对消费者可正当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细化规定。除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余额及其利息外,消费者还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025年05期 No.518 35-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2K] [阅读次数:0 ]
- 何宝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经验,健全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确认其成员的主体,应坚持依法自治、基本生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和成员身份唯一的原则,在当事人满足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要件时,依法确认其成员身份。对于出嫁妇女、丧偶或离婚妇女、上门女婿、“空挂户”人员、回乡退养人员等的成员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选择行政调解、仲裁、人民法院裁决等途径进行救济。
2025年05期 No.518 5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9K] [阅读次数:0 ] - 何宝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经验,健全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确认其成员的主体,应坚持依法自治、基本生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和成员身份唯一的原则,在当事人满足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要件时,依法确认其成员身份。对于出嫁妇女、丧偶或离婚妇女、上门女婿、“空挂户”人员、回乡退养人员等的成员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选择行政调解、仲裁、人民法院裁决等途径进行救济。
2025年05期 53-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9K] [阅读次数:0 ] - 房绍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的审理对象是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作的决定,适格原告应当以成员身份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实体法律基准,适格被告的判定应当基于功能异质的诉讼阶段展开审查,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实体与程序互动立场下全面审查决定的瑕疵事由。若决定仅涉及原告而不包括其他集体成员,则既判力不及于其他集体成员;反之,则及于其他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双重诉请,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双重法效果。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决定的诉求系申请诉讼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五要素”综合审查模式予以审查。
2025年05期 No.518 70-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7K] [阅读次数:0 ] - 房绍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的审理对象是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作的决定,适格原告应当以成员身份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实体法律基准,适格被告的判定应当基于功能异质的诉讼阶段展开审查,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实体与程序互动立场下全面审查决定的瑕疵事由。若决定仅涉及原告而不包括其他集体成员,则既判力不及于其他集体成员;反之,则及于其他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双重诉请,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双重法效果。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决定的诉求系申请诉讼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五要素”综合审查模式予以审查。
2025年05期 No.518 70-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7K] [阅读次数:0 ]
- 朱晓峰;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对《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中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的补偿作了细化规定。但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义务的成立要件、补偿范围、补偿数额的认定上,仍有讨论空间。对此,应在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畴。在限缩五要件说、扩展三要件说的基础上,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要件为四要件。其中,应将《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与《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补偿的认定。对于补偿范围,应在考虑是否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将之统一于《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适当”限制中。具体的补偿数额,应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而将之与受害人的损害、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参与损害的原因力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过错等因素结合起来,由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认定。
2025年05期 No.518 85-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7K] [阅读次数:0 ] - 朱晓峰;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对《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中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的补偿作了细化规定。但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义务的成立要件、补偿范围、补偿数额的认定上,仍有讨论空间。对此,应在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畴。在限缩五要件说、扩展三要件说的基础上,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要件为四要件。其中,应将《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与《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补偿的认定。对于补偿范围,应在考虑是否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将之统一于《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适当”限制中。具体的补偿数额,应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而将之与受害人的损害、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参与损害的原因力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过错等因素结合起来,由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认定。
2025年05期 No.518 85-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7K] [阅读次数:0 ] - 叶名怡;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三人作特定处分,这既包括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也包括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各种财产利益如债权予以实质性放弃,但原则上不包括遗赠。主观要件是该特定处分旨在维系婚外性关系。婚外赠与合同无效是全部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可请求全部返还(含折价补偿),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无效清算而非不当得利,受赠人不享有得利丧失抗辩。在财产返还后,无过错当事人针对有过错的赠与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在内部关系中,赠与人的配偶可据此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请求对己方予以倾斜性照顾。
2025年05期 No.518 99-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9K] [阅读次数:0 ] - 叶名怡;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三人作特定处分,这既包括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也包括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各种财产利益如债权予以实质性放弃,但原则上不包括遗赠。主观要件是该特定处分旨在维系婚外性关系。婚外赠与合同无效是全部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可请求全部返还(含折价补偿),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无效清算而非不当得利,受赠人不享有得利丧失抗辩。在财产返还后,无过错当事人针对有过错的赠与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在内部关系中,赠与人的配偶可据此请求婚内财产分割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请求对己方予以倾斜性照顾。
2025年05期 No.518 99-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9K] [阅读次数:0 ]
- 许浩;
金融黑灰产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的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侵犯财产、不法经营等行为的产业化。近年来,金融黑灰产呈愈演愈烈之势,除了传统的地下钱庄、证券场外配资等,金融黑灰产不断出现新样态,围绕贷款业务的不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职业背债人骗局,围绕保险业务的退保、理赔骗局等,都逐渐呈现出产业化运作的特点,并滋生出与之相关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对金融黑灰产如何加以有效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问题。当下,对金融黑灰产的刑法规制应用足用好现有的刑法条款,充分发挥刑法在金融黑灰产治理中的作用。同时,要注重针对金融黑灰产滋生的原因和条件,开展综合治理,完善防范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对金融黑灰产的有效规制。
2025年05期 No.518 115-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8K] [阅读次数:0 ] - 许浩;
金融黑灰产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的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侵犯财产、不法经营等行为的产业化。近年来,金融黑灰产呈愈演愈烈之势,除了传统的地下钱庄、证券场外配资等,金融黑灰产不断出现新样态,围绕贷款业务的不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职业背债人骗局,围绕保险业务的退保、理赔骗局等,都逐渐呈现出产业化运作的特点,并滋生出与之相关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对金融黑灰产如何加以有效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问题。当下,对金融黑灰产的刑法规制应用足用好现有的刑法条款,充分发挥刑法在金融黑灰产治理中的作用。同时,要注重针对金融黑灰产滋生的原因和条件,开展综合治理,完善防范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对金融黑灰产的有效规制。
2025年05期 No.518 115-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8K] [阅读次数:0 ] - 张小舟;
随着社会转型与家庭结构多元化的发展,离婚或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愈发凸显。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双重救济路径。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机理之综合考量,针对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场景宜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主要侵害身份权益的情形则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若两种救济竞合,则须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与监护权完整性,灵活选择具体路径。应以“行为禁止令”为核心,联动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回访等综合性保护手段,最大程度减轻家庭冲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此种双重制度安排既彰显家事审判的预防与修复功能,也契合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需求。
2025年05期 No.518 132-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2K] [阅读次数:0 ] - 张小舟;
随着社会转型与家庭结构多元化的发展,离婚或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愈发凸显。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双重救济路径。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机理之综合考量,针对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场景宜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主要侵害身份权益的情形则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若两种救济竞合,则须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与监护权完整性,灵活选择具体路径。应以“行为禁止令”为核心,联动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回访等综合性保护手段,最大程度减轻家庭冲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此种双重制度安排既彰显家事审判的预防与修复功能,也契合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需求。
2025年05期 No.518 132-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2K]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