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7日,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立信杯·榆林”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主题征文学习交流会在陕西省榆林市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同志出席并发表讲话。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法律适用》主编李成玉主持开幕式与颁奖典礼暨授杯仪式。陕西省榆林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谢杉同志,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教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邓方同志,应邀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国慧介绍了主题征文评选情况并宣读获奖名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主持主旨演讲和获奖代表发言交流。来自法院系统等实务部门、高校、管理人机构的近百位嘉宾齐聚榆林,围绕“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主题展开深入研讨。
开幕式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法律适用》主编李成玉主持开幕式。

李成玉院长向与会嘉宾简要介绍了《法律适用》期刊的发展历程。《法律适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自1986年创刊以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大力发扬“源于实践、服务实践”的实践法学风格,切实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服务、支撑审判工作现代化。《法律适用》近年来取得了一系列成绩。2025年8月再次入选CSSCI来源期刊;2026年初入选CLSCI来源期刊,填补了全国法院多年来在学术L刊的空白;在2025年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创历史新高;2026年4月被评为“中国应用型核心期刊”;2026年5月,在《2025全年CSSCI源刊公众号传播力指数(社会科学)》榜单中,《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排名全国第一;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集体嘉奖。这些成绩是《法律适用》立足“一刊一会两平台”“一书两共建”工作矩阵的成果体现。
陕西省榆林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谢杉代表中共榆林市委、市政府,对各位领导与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榆林发展的各界人士致以诚挚感谢。谢杉同志指出,榆林红色底蕴深厚,榆林市中院近年来聚焦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司法难题,积极探索“执破融合”路径,在化解执行积案、出清市场主体等方面积累了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教授代表中心和学会,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王欣新教授指出,本次主题征文聚焦我国司法体制与市场退出机制交汇的深层命题——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我们要从“单线执行”走向“执破融合”:一是功能界分,执行保个别公平、破产保概括公平;二是关口前移,在执行阶段识别破产原因,把重整、和解启动权交还给市场;三是机制打通,查控成果互认、财产处置共用、府院联动兜底;四是价值统一,既让“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也让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坚决防止借破产逃废债,牢牢守住稳就业、稳预期、稳市场的底线。愿本次会议凝聚改革共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把“十五五”改革任务落到每一次查封解除、每一件执转破、每一份重整计划里,让司法判决有权威,让破产制度有温度,让市场资源真正活起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邓方代表陕西法院系统,对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近年来陕西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化实施“1281”工作计划,一体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审执协调联动、执破衔接案件会商、危困企业帮扶救治等机制,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围绕执破衔接工作,邓方指出:一是精准把握时代定位。执破衔接是打通执行难与破产难的关键桥梁,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抓手,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二是切实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生产力。研讨要落实到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上来,让源自实践的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金钥匙”。三是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深化院校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忠诚担当的新时代法院铁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次活动的举办及主题征文获奖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感谢,对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的工作给予肯定。
刘贵祥专委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完善执破融合制度框架,各级法院探索形成一批特色实践样本,运行成效持续显现。但在全面打通执行与破产程序有机衔接机制过程中,仍有一系列重大课题亟待我们深入探讨、系统研究。
刘贵祥专委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夯实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根基;坚持系统思维,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执破衔接理论体系;健全成果转化机制,持续发挥智库作用。
颁奖典礼暨授杯仪式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法律适用》主编李成玉主持颁奖典礼暨授杯仪式。
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国慧介绍主题征文评选情况。本次学习交流会旨在通过主题征文与学习交流,深入探讨相关问题,切实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助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主题征文活动自启动以来,得到了实务界与理论界人士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自2026年4月10日至6月30日,共计收到稿件670篇。经过初评、复评,最终评出获奖文章100篇:其中一等奖30篇,二等奖30篇,三等奖40篇。




李国慧主任现场宣读获奖作者名单,主席台领导嘉宾为获奖作者代表颁奖。

李成玉院长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常宝堂颁授“立信杯”。
主旨演讲和获奖代表发言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主持主旨演讲和获奖代表发言交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辉发表题为“‘执破衔接’中法院前端识别机制的实践现状与规制路径”的演讲。他认为,深化“执破衔接”的关键在于完善法院前端识别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转尽转”。当前执转破工作虽持续推进,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移送退回问题突出,主要源于案件移送标准模糊、当事人意愿不足、执行法官固有办案思路难以准确判断、机制衔接不畅等四方面问题。为此,应围绕“识别准、启动顺、判断精、转化畅”四个目标,从建立分层分类识别标准、加强利益释明引导、引入专业机构前置参与、完善执破全流程协同体系等方面加以规制,以提升识别精准度与转化效率,实现执行与破产制度高效协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向阳发表题为“债务清理体系的形态分化与制度逻辑——兼对中国‘执转破’制度运行十年的观察与思考”的演讲。他从参与结构和功能定位两个维度,将债务清理体系分为不同模式,指出中国系司法主导式债务清理体系,并承担市场出清、风险化解等治理任务。他提出,中国现行体系面临着三重张力,即治理型功能与程序规则冲突导致启动难,“清积案”效率导向与“保重生”价值目标矛盾,行政动员机制与后端专业化处理能力不匹配的矛盾。对此,可从行政动员转向常态化治理,推动四项转型:协调治理需求与程序自治、厘清清积案与保重生的关系、协调法院主导与社会化参与、行政动员转向制度化治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发表题为“聚焦执破衔接问题 探索司法治理新路”的演讲。他提出,应当校准认知,深刻把握执破衔接的法理逻辑与时代价值。执行的特点是“单点维权、个案了结”,破产则是“全盘统筹、系统解困”,执破衔接旨在打通程序壁垒、双向赋能。基层法院执破衔接工作实践问题主要包括;认知偏差,理念滞后;审执破各条线协同联动不足。执破衔接工作的核心问题在于识别难、移送难、衔接难。研用贯通,靶向施策,对此探索执破有机衔接的西安法院实践路径在于:辅助中介前置赋能,精准破解识别难题;闭环选任规范衔接,防范廉政风险。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常宝堂发表题为“‘执转破’全流程恶意逃废债的治理路径”的演讲。他认为,在“执转破”司法实践中,一个严峻的挑战是债务人在执行转破产的“临界期”内,恶意逃废债的行为。这个阶段,执行程序的控制力趋于弱化,而破产程序的集中清偿规则尚未生效,形成了一个制度间隙,给了债务人可乘之机。这些恶意逃废债的手段非常系统和隐蔽。债务人往往不再是单一地转移财产,而是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复杂交易,跨主体、跨期间地进行操作,这给法院的识别和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完善执转破全流程恶意逃废债治理机制的路径在于:树立“执破融合”思维,推动执行与破产程序深度互动;树立“穿透式审查”思维,提升财产追回的审查效率;树立“协同联动”思维,构建一体化治理闭环;树立“救治优先”思维,从源头削减逃废债动机。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林一英发表题为“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则逻辑与制度完善”的演讲。她认为,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定价标尺,可界定权利,稳定预期,为风险定价提供依据。清偿顺序也是破产程序的谈判底线,为破产下的协商与决策提供基准。清偿顺序还是社会价值的政策权衡,在资源稀缺时进行价值排序与利益取舍。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设计的核心原则在于:尊重非破产法下的权利秩序;服务破产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特定政策目标有限介入。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应当合并与简化劣后债权,限缩职工债权范围,修改停止计息规则,建立股东债权劣后规范,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职工债权问题。
在获奖作者代表发言环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显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晓鸣,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宝林,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志勇,作为获奖代表先后发言。

程显波院长的发言题目是“执行转破产的制度解析与规范重构”。他提出,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面临执行化解难和破产启动难“两难”问题。执行转破产运行不畅,表面看是启动不足,深层症结在于程序衔接不精细、权力配置不清晰。对此,可以程序衔接为主线打通运行堵点,以权力配置为核心明确主体责任,构建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执转破工作体系。具体完善路径在于:完善前端识别机制;强化释明征询机制;健全材料承继机制;优化审查分流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他强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执转破制度通过对资不抵债企业债务进行集中处置,厘清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遏制恶意逃废债、个别清偿等乱象,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沈晓鸣院长的发言题目是“从‘执转破’到‘预破产’:困境企业拯救的程序衔接路径”。他认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案件积压、破产出清缓慢”的鲜明剪刀差。问题的症结不在于移送的程序技术,更在于重整价值的识别时点。为有效解决执破衔接堵点,湖州法院将节约资源的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执转破全过程,创新推行预破产工作机制,出台专项工作指引,将破产前置功能有序嵌入执行程序,实现从“事后移送”向“事前融合”的转型。将临时管理人履职、重整价值识别、投资人招募前置、债务协商等程序前置到执行阶段,实现边执行、边识别、边协商、边拯救。他强调,执破衔接不是以执行程序替代破产程序,更不是突破现行法律另设一套程序,而是在现有法治框架内优化功能配置、完善程序流转。

刘宝林院长的发言题目是“‘执转破’程序启动难的实证考察与规范路径”。他提出,神木法院“执转破”实践的主要问题在于:启动难度大,适用率偏低;移送后退回率较高;债权人申请为主,债务人意愿弱;破产申请撤回率较高。“执转破”启动问题的成因在于:破产文化认知偏差、无产可破导致动力缺失、执行与破产考核指标冲突、移送程序隐性成本过高、破产费用保障缺失、专业力量不足。他指出,“执转破”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功能互补;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僵尸企业”退出或重整;有效解决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他认为,执转破程序启动的规范路径在于:适当引入法院补充移送规则;建立双向激励机制;构建“极简破产”移送审查标准;构建多元共治体系;打造专业化队伍。

范志勇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执行回转与破产程序的调适”。他认为,执行回转宜被定性为与原执行程序相关联的新执行程序,区别于不当得利之诉,具有效率优势。在被执行人破产时,需明确执行中止的时点(以破产受理裁定作出时为准)和执行完毕的实质性标准。管理人可申请回转,但回转范围不包括执行费用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被执行人破产程序中执行回转的义务人应为原申请执行人。若因执行法院过错导致回转不能,应增设国家赔偿补充责任。在申请执行人破产时,执行回转程序应中止,原被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而非取回权或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调度室主任刘永存、北京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白贵秀、《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编辑部主任沈丽飞、法治日报社理论部主任陈虹伟、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教授李仕春,先后进行了精彩与谈。
第一分会场
执行与破产衔接的司法实务


第一分会场由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刘少阳和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陶丽琴共同主持,分为主题演讲和嘉宾评议两个环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国雪的演讲题目为“从‘执转破’到‘以执助破’——破产变价程序中反向适用执行措施的制度构想”。他指出,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强制交付等环节面临强制力问题,根源在于《企业破产法》与执行规范在变价强制权配置上的制度空白。审执分离原则经历了从绝对性向相对性的转变,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具有同构性,强制措施对破产程序也具有应然性,对此,可借鉴苏州、洪山等地法院的实践探索。他提出,有必要重新界定权力边界,明确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为有限衔接关系,破产审判权行使协调与移送决定权,执行权则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具体强制措施。“以执助破”需要从程序上设定实现路径,由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建立二元异议救济规则。该构想旨在推动执行与破产在理念、资源、机制上的全方位衔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佳的演讲题目为“地方法院‘执破衔接’的实践样态与机制完善”。发言以2022年以来15份地方法院执破融合规范性文件为样本,实证考察执破衔接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路径。她指出,“执破融合”并非取代“执转破”,而是组织架构、识别时点、资源共享等全面升级的范式跃迁。当前地方形成一体化办案团队、联合合议庭、人员职责互通三类实践模式,但也存在“融而不合”、部分团队仅挂牌运行等偏差。执行衔接的运行障碍集中体现在数据共享不足、异地财产接管不畅等运行梗阻,以及首封债权人补偿等法律适用争议。对此,可从组织、财产、管理人、救治、联动、评价六方面予以完善。她提出优先在现行法内落地的机制,再统一争议尺度,最终推动成熟经验入法的改革路径,实现从“程序接力”到“机制共生”的跨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二级法官助理傅照宇的演讲题目为“‘以执促破’视角下破产审判理念重塑与机制转型——以广东法院‘执破衔接’的探索与实践为例”。他认为,应推动“执破衔接”从“以破促执”的工具性定位,转向“以执促破”的协同治理模式。当前“执转破”制度面临移送启动不畅、程序转换中的破产财产与重整价值流失、执行破产条线分割导致的信息孤岛和重复劳动等实践问题。为实现“以执促破”理念,他强调破产程序应主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拯救市场主体的功能,而非仅作为执行终结的证明。他介绍了广东法院通过案件识别、程序衔接、权利转换等机制提升移送效率的实践经验。建议关注审执协同、扩大基层法院管辖、优化绩效考核,以及推动府院联动从个案协调转向政府公共治理职能等关键问题。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王贤成的演讲题目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认定困境下执破衔接裁判规则研究”。当前“执转破”制度因资不抵债认定标准模糊、审查逻辑冲突,产生“应转不转”或“错转乱转”的问题。通过剖析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短板及衔接机制空白等痛点,介绍德国举证责任倒置与强制破产申请义务、美国现金流导向与小微企业简化模式、日本简易推定原则等域外经验,提出确立“有限审查、实质判断、推定优先、权责对等”四项核心原则,构建一套标准化的裁判规则体系。他进一步提出统一专项指引、设立专职联络法官、建立破产援助资金、推动府院数据联动等配套保障措施,旨在打通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刘伟明的演讲题目为“执行与破产衔接视域下个人债务庭外和解机制的重构”。他主张,在个人债务领域从“柔性引导”模式转向“准强制”分流机制,重构执行与破产衔接下的个人债务庭外和解机制。发言系统检视了深圳、厦门、浙江三地“柔性引导”模式,并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前置+视同声请”制度进行比较。在理论证成上提出“程序性强制+实体性自愿+激励性引导”的准强制分流机制,贯彻执行经济原则、程序承继原则和协同主义理念。提出的重构方案包括:执行端建立“执转和”筛查机制;破产端实行咨询辅导前置作为法定前置程序;衔接过程设定3个月和解期限的备案暂缓和“三承继”规则(材料承继、费用承继、管理人衔接)。他建议通过在《个人破产法》或司法解释中重构个人债务庭外和解机制,推动建立从“个案探索”走向“规范运行”的个人债务纾困路径。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席林林的演讲题目为“繁简分流视角下破产案件管辖的制度审视与路径优化”。她指出,破产案件管辖制度是繁简分流的基础,当前存在级别管辖与案件繁简错配、地域管辖单一连结点难以应对破产复杂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缺乏分流出口、执破衔接层级错位等四重问题,制约了司法资源精准配置。发言从静态管辖与动态识别、个体主义连接点与集体清偿法理、集中管辖与程序相称三方面进行法理分析,通过比较法镜鉴(德国、美国),指出《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预留特别管辖接口,应借此契机系统重塑管辖规则。优化路径有三:一是构建“统分结合”的级别管辖规则;二是构建衍生诉讼分层分流管辖机制;三是优化执破衔接的管辖配套机制。她强调,管辖制度是破产审判的“入口”与“轨道”,重塑管辖制度,方能实现司法资源的精准配置与破产程序的高效流转。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燕、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主任蒋瑜、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向军、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届副会长郝朝晖先后发表了精彩的评议。
第二分会场
执行与破产衔接的法理论证

第二分会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和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编辑林剑共同主持,分为主题演讲和嘉宾评议环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汪纪梅的演讲题目为“‘执破衔接’中的信用治理问题与制度协调”。她聚焦执破衔接中的信用治理问题,指出“执转破”只是开端,信用修复才是激活市场的关键。执破衔接中的信用治理应以破产受理为分界点,实现从执行惩戒到破产救济的规范转轨,并依托《企业破产法》修订构建分类修复与府院协同机制。她提出,实践中出现“程序已经进入破产,失信限高惩戒仍然持续”的现实矛盾。当前重整信用修复还面临规则冲突、跨部门数据不同步、第三方商业征信“影子惩戒”等堵点。对此,应当构建重整临时修复、完全修复两阶段机制;区分重整、清算、个人债务清理不同场景,通过府院联动,实现破产受理后失信限高及时解绑,真正让信用修复服务于破产制度公平清偿、拯救市场主体的立法本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白田甜的演讲题目为“上市公司重整‘执破衔接’的体系化完善”。她以其亲自承办的上市公司广田集团重整案为样本,研究上市公司重整的执破衔接体系化完善,该案例获评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她指出,上市公司重整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账户查封的解除、预重整效力认定等锚点问题都涉及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与协调。实践当中,法律层面重整程序终止,不等于市场层面企业实现重生。她提出,要树立拯救优先理念,实现重整效力对执行程序全周期穿透;把解除保全、清理失信限高纳入标准化协同流程,打通从“程序重整成功”到“市场实质重生”的制度通道。她强调,司法服务应延伸至企业真正重生的最后一米,确保重整成功与市场回归相统一。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童红兵的演讲题目为“执行转破产中的‘中间人’:基于法律社会学分析”。她将执转破中的特殊主体称之为“中间人”,制度内公益性中间人如执行法官、制度外利益型中间人如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混合型中间人如管理人候选机构、律师及地方政府。她指出,执转破法条完备,但实践移送不畅,执行与破产之间客观存在制度缝隙。执行法官、管理人、律师、不良资产机构、政府部门,事实上充当了“中间人”角色,承担挖掘破产条件、利益冲突协调、规则释明、催化程序启动的功能。对此,不应简单否定非正式协调,而是要将这类协调行为制度化、留痕化、可审查化,发挥多元主体价值同时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破解执转破“移不出接不住”的现实问题。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辛欣的演讲题目为“破产欺诈行为规制的地方实践探索与路径优化”。她从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实务视角,围绕破产欺诈行为规制展开地方实践梳理。她指出,破产制度本是困境主体的救治通道,但在实践中被部分主体异化成为逃废债工具,当前各地虽然都在加强司法应对,但仍存在概念界定模糊、取证识别难、民行刑协同不足、虚假破产罪适用率低等短板。她建议明确破产欺诈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强化府院数据共享,健全刑破并行工作机制,打通信息孤岛,实现识别、调查、追责全链条综合治理,强化管理人监督与虚假破产罪规范适用,守住破产制度不被恶意滥用的底线。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肖芝乐的演讲题目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实践难题与完善——以新《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为视角”。通过对以房抵债进行类型化划分,她指出,在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协议面临合同性质界定模糊、管理人选择权适用失范、权利顺位冲突等问题。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的规制过于笼统,司法裁判尺度不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此仍存在制度留白。她认为,应当立足于破产法公平清偿与财产保值增值核心原则,区分清偿型与担保型待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梳理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问题,结合重整与清算不同破产程序,构建差异化的规则适用体系。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法学博士研究生钟济安的演讲题目为“‘执破融合’中信息披露规则的适用”。他指出,在执破融合改革中,信息披露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防范道德风险、保障程序正义的核心命题。执破融合的关键在于信息共享的前置,当前立法更多关注破产受理之后的披露义务,但执转破移送前端存在明显制度供给不足。执行查控与破产系统信息孤岛,移送材料碎片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权责不清,救济追责机制缺位。他建议依托人民法院“一张网”建设全国统一执破融合信息中枢,建立前端告知、中端标准化互认、后端自动推送的全链条协同机制,以及移送阶段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文书和材料清单,实现执行查控成果互认,完善异议与追责机制,以信息公开破解执破衔接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卫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乐兵,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冬梅,先后对主题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会场
执行与破产衔接的机制优化


第三分会场由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华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建波共同主持,分为主题演讲和嘉宾评议环节。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王兆雷的演讲题目为“‘执破融合’衔接机制的法律障碍与破解路径”。他指出,当前我国执破融合面临三大障碍:一是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堵塞“执转破”通道;二是程序衔接规则缺失,保全效力是否延续不明确,执行成果无法复用;三是府院协同缺乏制度化,行政配合义务不明确、数据不互通。他认为,可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建立诚信免责与联动清偿制度;细化程序规则,确立“自动中止”与“效力延续”原则,搭建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推动府院协同法定化,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行政协助问责机制,设立省级破产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施舟骏的演讲题目为“跨域执破衔接的程序协同与机制构建——以京津冀司法协同为实践场域”。他提出,跨域执破衔接的问题本质上是“公地悲剧”,破解之道在于从个案协调、机制协同走向法治协同,将协作义务从软约束转化为强制义务。他指出“实体统一、程序分割”导致债权人囚徒困境与法院结构性冲突,财产碎片化处置加剧价值贬损。在分析实证数据与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他建议针对跨域执破衔接的问题,不能止于禁止性规范,必须建立有约束力的程序保障。制度落地分两步走:近期完善管辖协调、保全效力延续、管理人跨域调查等规则;远期通过司法解释,增设跨域破产程序把京津冀试点经验提炼为一般性规范。配套层面,京津冀破产府院联席会议实质化运行、管理人资质互认、“一张网”数字化整合,应当同步推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长伟的演讲题目为“从个案执行到概括清偿:执行与破产程序一体式衔接的实践逻辑”。他指出,执行与破产程序应从“执破分离”转向“执破一体”,以“概括清偿”理念统合两种程序价值,建立执行成果向破产程序的标准化移送机制,推进执破衔接的组织保障。他以徐州瑞隆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为样本,系统阐述了徐州法院“五位一体”改革机制,包括机构职能、办案力量、优势功能、程序衔接、组织保障一体化,以实现“以破促执、以执助破”。他提出,应从理念、机制、组织三方面持续深化,推动执破衔接从个案探索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占林的演讲题目为“执破融合视域下执行成果破产沿用机制研究”。他指出,在“执破融合”视域下,执行阶段形成的财产查控、评估鉴定等成果应有效沿用至破产程序,避免“程序空转”,实现执行与破产从程序衔接到实质效益共享的深度转型。在从制度同源性、程序同质性与价值互补性三方面论证执行成果沿用的理论基础后,他指出,当前面临制度供给不足、信息系统割裂、认知观念偏差三重问题。对此,他提出从财产查控成果直接转用、评估鉴定审计结果互认、执行措施效力延续、财产处置方式对接、执行费用破产确认五大维度构建沿用机制,以及配套推进信息化支撑、经费保障、利益平衡与府院联动等保障措施,推动“以执行助破产、以破产促执行”的协同效应。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黄建东的演讲题目为“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路径——以南京法院实践为样本”。他提出,执行与破产制度应从“程序衔接”走向“制度融合”,实现“有机衔接”,即两个程序像生物体内部那样功能互补、结构耦合。他以南京法院实践为样本,市级层面搭建“立审执破”一体化框架,通过基层法院探索以执助破、以破促执等模式,终本出清实现质变突破。他同时指出仍存在理念转变、程序衔接、制度供给三方面不足。他建议以“有机衔接”为方向、以“制度融合”为目标,在三个方面协同推进:第一,理念更新与组织重构,深化基础融合;第二,程序再造与技术赋能,优化实体运转;第三,体系保障与社会协同,强化机制支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宋卫华的演讲题目为“破立之间:‘执破’一体化衔接的实践难题与制度补正”。他指出,当前“执破”一体化衔接面临执转破率低的制度空转问题,执行前端拥堵与破产后端闲置的结构性矛盾,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法院三方动力不足、担保债权人抵制与董事缺位导致启动迟延、转换标准模糊与信息孤岛等问题。他提出建立启动申请激励制度、确立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单列执转破质效指标与权重、加强全国一张网的信息共享与府院联动双轮推进、取消执行程序中个别清偿的撤销豁免、建立预告破产制度、设计简易执转破程序、进行跨部门专业合议庭的编制创新等完善建议。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梁琳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张宇、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丽、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靖祎,先后对主题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第四分会场
“十五五”时期期刊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学习交流会

第四分会场由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国慧主持。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法律适用》主编李成玉作了领导讲话。部分省市法院负责科研调研的同志围绕“十五五”时期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
闭幕式

闭幕式分为分会场交流会小组汇报和会议总结两个阶段,由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军主持。

分会场交流会小组汇报由三位嘉宾逐一发言。第一分会场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静怡作汇报发言。本分会场研讨认为,执破衔接应从“执转破”转向“以执助破”,反向适用执行措施解决管理人强制力问题;“执破融合”是组织、资源全面升级的范式跃迁,可从组织、财产、管理人、救治、联动、评价六方面予以完善;应推动“以执促破”协同治理,发挥破产拯救功能;针对资不抵债认定问题,可确立“有限审查、实质判断、推定优先、权责对等”四项核心原则,构建一套标准化的裁判规则体系;重构个人债务庭外和解“准强制”分流机制;重塑破产管辖规则,实现繁简分流与资源精准配置。

第二分会场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副庭长周爽作汇报发言。本场研讨紧扣执破衔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覆盖执破衔接中的信用治理、上市公司重整、执转破启动、破产欺诈、以房抵债、信息披露六大关键议题。本场分论坛认为,信用修复需将破产受理作为惩戒转救济节点,构建两阶段修复机制;上市公司重整应实现重整效力对执行程序全周期穿透;执转破中“中间人”角色应制度化留痕;破产欺诈需府院数据共享、全链条治理;以房抵债协议应区分类型,构建差异化规则;执破融合需搭建信息中枢,填补移送阶段信息披露空白。

第三分会场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于淼作汇报发言。第三分会场讨论认为,执破融合存在个人破产缺位、程序衔接缺失、府院协同不足三大障碍,可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细化程序规则、推动府院协同法定化;跨域执破衔接应从个案协调走向法治协同,将协作义务转化为强制义务;推进从“执破分离”转向“执破一体”,可以“概括清偿”统合程序价值;从财产查控成果转用、评估鉴定审计结果互认、执行措施效力延续、财产处置方式对接、执行费用破产确认等维度来构建执行成果破产沿用机制;为推动执破有机衔接,应在理念更新、程序再造、体系保障三方面协同推进;针对执破衔接制度空转问题,可建立启动激励、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入法、单列考核指标、信息共享等制度。

在闭幕总结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指出,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启动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侧重化解执行积案不同,“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并落脚于“有效盘活资产”,这意味着本轮执破衔接改革不仅是为消灭僵尸企业或消化执行案件,更要实现资产盘活、释放资源效能的目标。执破衔接的关口应前移,在审理、执行阶段均可与破产程序有机互动,甚至可通过破产倒逼执行开展、以执行和解预防破产,实现执破双向赋能。本次学习交流会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从东南西北中各地法院到多所高校学者,以及优秀管理人代表参与,虽规模不大但规格很高,是一场精品研讨会,体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深度融合。徐阳光教授代表举办单位,诚挚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刘贵祥专委亲临会场并发表重要讲话,感谢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执行局和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榆林市委、市政府以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感谢所有投稿的作者和到场参会的专家学者。“既然选择了破产法的美丽新世界,就注定风雨无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始终坚持学术、公益、开放、共享的理念,致力于推动破产法的发展,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期待金秋十月与大家相约第十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颁布20周年纪念研讨会。
最后,主持人宣布,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立信杯·榆林”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主题征文学习交流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顺利闭幕!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