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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7, No.400 60-67
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路径选择——以公平竞争审查为分析视角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产业政策之竞争导向转型的法律规制研究”(17YJA8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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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商业应用催生了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经济模式。在提高社会闲置资源利用率、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同时,共享经济仍然有着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缺陷。政府干预是克服共享经济市场失灵的基本选择,缺乏"底线"的政府干预极易扼杀经济创新。公平竞争审查理应成为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边界,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竞争审查为中心,设置"监管底线",使政府回归"中立"角色。在保障促进创新经济发展的同时,一旦共享经济平台危及公众利益,可以及时采取政策措施,控制经济创新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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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北京清华同衡设计研究院与摩拜单车于2017年4月12日共同发布的“2017共享单车与城市发展白皮书”,载http://www.sohu.com/a/133766880_585110,2017年7月27日访问。

[2]参见蔡朝林:“共享经济的兴起与政府监管创新”,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3期。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4][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郭武军、吕阳译,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

[5]参见宋逸群、王玉海:“共享经济的缘起、界定与影响”,载《教学与研究》第9期。

[6]参见叶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皇冠宝石规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7]参见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8]这是因为,根据德国客运法,出租汽车完成一项业务后需回到营业所在地。参见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9]例如,Uber的智能手机应用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被视为出租车计价器。参见张衠:“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第1期。

[10]参见王首杰:“激励性规制:市场准入的策略?--对‘专车’规制的一种理论回应”,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11]参见孙晋、袁野:“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12]参见李俊峰:“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困局及其破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13]参见孙晋:“经济法视角下政府经济权力边界的审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考察中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4]参见[日]平冈久:《行政立法与行政基准》,宁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

[15]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页。

[16]参见毕雁英:《宪政权力架构中的行政立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17][美]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

[18]参见郑宁:“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背景与价值探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19]参见吴浩、李向东编写:《国外规制影响分析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0]同上注,第4页。

[21]同注[19]。

[22]参见汪全胜:“加拿大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讨”,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

[23]See Better Regulation Framework Manuel(UK),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EU)。

[24]比如法治江苏、法治湖南、法治浙江等进行的地方实践;还有香港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浙江湖州法治建设评估;以及“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估。参见朱景文:“论法治评估的类型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孟涛:“论法治评估的三种类型--法治评估的一个比较视角”,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

[25]参见张德淼、李朝:“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26]参见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27]参见李瑰华、姬亚平:“行政立法评估制度论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28]参见郑宁:《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29]陈婉玲:“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30]邱本:《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页。

[31]参见“‘专车第一案’司机胜诉:2万元罚单被撤销”,载http://tech.163.com/16/1231/09/C9JRVA8K00097U7R.html,2017年8月20日访问。

[32]参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8、9条。

[33]北京市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的一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1.2万名司机中每天出车的人数在800人左右,而此前这一数字可以达到近3千人,即司机总数的1/6到1/5。限制车型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自己公司买的车“用不上”了,“我们前期购买的雪铁龙C5,轴距达标,却是1.6L排量。购置时我们还在探讨,国家鼓励低碳环保的政策不会变。”参见“汽车租赁企业老板:网约车新政让我们遭遇灭顶之灾”,载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1025/c1004-28804438.html,2017年8月25日访问。

[34][英]詹姆斯·爱德华·米德:《混合经济:明智的激进派经济政策指南》,欧晓理、罗青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87页。

[35]参见王健:“政府管制的竞争评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36]广州市成立首家官方网约车平台“如约的士”,标志着共享经济不再是专车经营的本质特征。参见刘冉冉“:专车‘广州模式’探讨:滴滴加价厉害如约价稳质高”,载http://gz.ifeng.com/zaobanche/detail_2015_11/16/4558202_0.shtml,2017年8月26日访问。

[37]滴滴曾经宣称,自己平台上的司机数量达到1500万,如果按照5%-10%的合规率计算,新规之后只有75-150万的车辆供给,再减去不愿意转变营运性质的人群、兼职人群,数量会更少,新规的影响可见一斑。参见“订单暴跌、司机退车,滴滴公司:我们要死了”,载http://news.sohu.com/20161021/n4709133337.shtml,2017年8月28日访问。

[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已明确规定网约车是出租车行业的组成部分。

[39]《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0][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7页。

[41]参见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以网络约租车监管为例”,载《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2期。

[42]参见张孝荣、俞点:“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趋势研究”,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2期。

[43]参见朱宝丽:“合作监管的兴起与法律挑战”,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

[44]参见张力:“共享经济:特征、规制困境与出路”,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4

引用信息:

[1]孙晋,袁野.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路径选择——以公平竞争审查为分析视角[J].法律适用,2018,No.400(07):60-67.

基金信息: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产业政策之竞争导向转型的法律规制研究”(17YJA820013)

发布时间:

2018-04-01

出版时间: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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