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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4, No.431 66-76
我国网约顺风车规制中“非法运营”的认定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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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摘要:

顺风车的合法地位在网约车出现之后得到承认,然其与出租车、未获得经营许可的"黑车"之间的界限尚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司法实践对顺风车"非法运营"的认定陷入混沌状态,这源于顺风车法律概念的逻辑缺陷,更是因为在部委规章的授权下,各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从合乘路线与次数、平台备案与数据接入、合乘主体资格限制等方面对合乘认定的因素进行了不当扩充。体现差异化的地方规则制定不仅未能充分贯彻顺风车合法化所欲"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的初衷,还将产生合乘各方责任配置的失衡,不足以体现网约顺风车治理模式的转换。我国顺风车的规制应当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重新配置合乘各方的义务与责任,并收回顺风车规制的规则制定授权。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从私法层面关注顺风车的法律关系及各方责任的研究有张新宝:“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12期;尤琳:“‘有偿拼车’问题的法律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2]从运行机理与经济效用的角度对顺风车进行考察的有熊丙万:“专车拼车管制新探”,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在顺风车立法出台前探讨合乘制度建构的有张玉荣:“地方政府立法的借鉴与思考—以合乘出行为例”,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8期;

[3]笔者以“顺风车”为全文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库中检索,共获得95则行政裁判书,以“合乘”为全文关键词,共获得86则行政裁判书。经整理,涉及顺风车是否属于非法运营的裁判文书共76份。

[4]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351号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行初107号行政判决书。

[5]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行初294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

[6]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

[7]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

[8]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终50号行政判决书,另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行终343号行政判决书。

[9]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468号行政判决书。

[1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

[11]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331号行政判决书,另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164号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239号行政判决书。

[12]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371号行政判决书。

[1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468号行政判决书。

[1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864号行政判决书。

[15]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371号行政判决书。

[16]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2364号行政判决书。

[1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323号行政判决书。

[1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400号行政判决书。

[19]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371号行政判决书。

[20]参见《郴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郴政办发[2017]29号)。

[21]参见《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京交文[2016]217号)。

[22]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在网约车细则中包含顺风车规定的内容,或者在出租车改革方案或意见中包含顺风车规定的内容。

[23]参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838号行政判决书。

[24]该法修改前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5]参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561号行政判决书。

[2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561号行政判决书。

[27]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267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28]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

[29]其他的原因还包括网约顺风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能更好地保护乘车人的利益、资质审查与过程监督能尽可能减少以合乘名义进行非法运营现象的产生。

[30]如针对网约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区分了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31]参见深圳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深交规[2016]1号)。

[32]参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6]115号)。

[33]《如关于规范上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6

引用信息:

[1]伏创宇.我国网约顺风车规制中“非法运营”的认定[J].法律适用,2019,No.431(14):66-76.

基金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19-07-15

出版时间: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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