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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与实践路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项目编号:17BFX07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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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16
出版时间: 2026-07-16
网络发布时间: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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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调查人、服刑人员以及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父母被羁押、服刑、被害或者财产被控制,面临监护缺位、抚养费用断流、教育安排受阻以及心理创伤等问题。该问题涉及刑事程序运行、家庭监护履行、国家监护介入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之间的协同衔接,亟须引入系统思维,实现此类情形下相关理念认识、程序机制、司法适用层面的完善,进而搭建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框架。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统领,通过部门法规范的统合化适用,以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的衔接为核心,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建立风险识别、权益评估、救助转介、程序监督和结果反馈机制,构建综合化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程序,强化主体间的多元协同与系统配合,最终推动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化、常态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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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开展了相关的有益探索与尝试,亟待实现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系统保护的经验集成与推广。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爱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之二“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例之三“冯某被交通肇事致死案”、案例之四“张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小华、小敏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案例之三“小泉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案例之四“小娜申请民事司法救助案”;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之六“某法院对服刑人员子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

[2]参见宋英辉、王贞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价值及其建构》,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第35-47页。

[3]参见李丹、付丰雷:《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演进》,载《当代青年研究》2022年第1期,第26页。

[4]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不少关心、帮扶和救助工作信息。但相关工作多表现为情况摸底、温情关怀和物质接济,距离稳定的程序规则和责任机制仍有差距。

[5]参见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载《中国教育学刊》2018年第9期,第34-38页。

[6]少年法律关系与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属性上的本质区别,具有其独立属性。因此,当两者竞合时,应充分尊重少年法律的特殊性,实现跨法域的秩序统一。参见高维俭:《论少年法律关系》,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第166-178页。

[7]参见《法律适用》专访调研小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11期,第8页。

[8]参见姚建龙:《中国少年司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第2-11页。

[9]参见江勇、张鸿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流程体系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第130页;另参见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第40-46页。

[10]参见王鹏飞、万卓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预防路径的多元构建——以关系恢复为主旨的探讨》,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第23-30页。

[11]参见陆玮:《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机制构建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第55-60页。

[12]参见夏吟兰:《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辩思》,载《法学家》2018年第4期,第1-15页。

[13]参见王广聪、王进:《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强制干预的督促监护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23年第6期,第60-75页。

[14]关于少年法与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的交融衔接问题,已得到部分研究者的重视,包括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分流程序、保护处分与治安处罚的衔接适用以及国家监护的兜底性适用问题等。例如,苑宁宁:《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与治安处罚的竞合关系探析》,载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组编:《实践法学笔谈》第2辑,法律出版社2026年版,第276-279页。

[15]参见褚宁:《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发展路径探索》,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1期,第88-99页。

[16]例如,2019年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22年武汉市发布《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划分与评定》(DB4201/T 656-2022),202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24年民政部等18部门发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17]参见褚宁:《对人民法院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功能与地位的再思考》,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第150-157页。

[18]参见吴宏耀、苗生明、魏晓娜等:《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第83-87页。

[19]参见宋英辉、孙鹏庆:《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第90-91页。

[20]参见王广聪:《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3期,第134-147页。

[21]参见贾冰一:《从分散到聚合:新时代少年法庭实体化运行路径探索》,载《法律适用》 2022年第6期,第133-143页。

[22]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表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不宜停留于一次性资金救助,而应当与民政救助、教育支持、心理疏导、妇联关爱和长期回访相衔接。例如,小泉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中,人民法院在发放司法救助金后,通过双控账户监管救助金使用,并联动团委、教育、民政、医疗、妇联等部门,为被救助未成年人办理孤儿补贴、减免学杂费、申报助学金并定期走访。该案可为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救助提供参照。

[23]参见谭明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规范实证考察与完善路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11期,第21-27页。

[24]参见宋英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载《法律适用》2026年第2期,第74-89页。

[25]程序主体协同可以以《指引》为规范参照。《指引》第3条允许邀请近亲属、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案件调解;第5条要求建立关心关爱未成年人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第34条要求探索与政府部门、心理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建立心理疏导协作机制;第35条要求建立联动关爱救助衔接机制;第36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第38条、第39条则分别规定协助探望和判后回访机制。上述规定为“法院+团委+妇联+民政+教育+社工组织+心理服务机构”的多主体协同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规范样本,也可以作为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制设计的重要依据。

[26]参见王宏玉、曹虹:《我国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模式研究——以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9-28页。

[27]参见李玉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支持机制论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5期,第8-15页。

[28]例如,对于因犯罪或者侵权事件遭受重大心理创伤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还应当与心理矫治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四“小娜申请民事司法救助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小娜因父母及姐姐交通事故死亡后出现严重心理创伤的情况,采取“资金救助+心理矫治”的多元救助方案,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和医疗资源,帮助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该案说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救助”不应限于经济层面,还应覆盖心理修复和成长支持。

[29]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45-33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83;D923

引用信息:

[1]高维俭.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与实践路径[J].法律适用().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项目编号:17BFX075)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26-07-16

出版时间: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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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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