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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体系化发挥侵权责任制度救济保障功能——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制定理念和解释方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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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8
出版时间: 2026-09-08
网络发布时间: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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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严格落实立法精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开门杀”、好意同乘、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损害赔偿等长期争议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该司法解释的制定理念为逻辑主线,结合条文解读与分析,系统阐释该司法解释的价值理念、解释方法与实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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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4年10月28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4-10/28/content_2771717_4.htm。

[2]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45-146页。

[3]同上注,第146页。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5]《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6]《交强险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7]《道交解释(一)》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11]参见张新宝、解娜娜:《“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载《法学》2008年第6期,第46-52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5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70-472页。

[14]《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5]《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6]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17]参见[德]乌尔里希·马格努斯主编:《社会保障法对侵权法的影响》,李威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

[18]参见温世扬主编:《保险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15页。

[19]《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陈宜芳,高燕竹.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体系化发挥侵权责任制度救济保障功能——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制定理念和解释方法为视角[J].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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