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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审判工作现代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商业应用的竞争法规制——以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为例
唐学兵;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信息传播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商业应用中,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以特定社交分享平台为内容投放场景,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种草文案博取用户流量以实现营利目的。该种不正当获取和利用其他经营者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的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有效规制。应基于依规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的原则,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从服务类型、应用领域、主观方面、行为目的等层次进行综合考量,对上述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综合审查。需要指出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处于方兴未艾之势,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才能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
程啸;人工智能时代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行为人过错的判断,如何认定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如何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多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地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正确地认定相关侵权责任,在人工智能时代实现对人格权益的充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周加海;司艳丽;秦元明;贾玉慧;张音;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意见》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等侵害民事权益行为,明确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规则、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与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和数据权益保护规则,以及涉人工智能案件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虚假诉讼规制等程序规则,并就相关案件审判工作机制作出部署。《意见》对于统一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加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体系化发挥侵权责任制度救济保障功能——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制定理念和解释方法为视角
陈宜芳;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严格落实立法精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开门杀”、好意同乘、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损害赔偿等长期争议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该司法解释的制定理念为逻辑主线,结合条文解读与分析,系统阐释该司法解释的价值理念、解释方法与实践功能。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黎宏;《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正> 有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正>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徐才淇;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网络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现状、形成原因、相关立法等情况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的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增加新的专项罪名或增加专门的单行刑法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控制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中国特色实践法学研究的时代要求与实践突破
景汉朝;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法学研究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具有坚实的政治政策依据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其关键是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出发,打破体制壁垒,形成理论界与法治实务部门之间制度化、机制化、规模化的良性互动。要选准法学研究的突破方向,聚焦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真、大、急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精准服务。实践法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能忽视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尤其是要强化专家学者基层调研,建立专家学者调解制度,深度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案(事)件的办理,扩大理论界实务界“双向挂职”范围和规模等,使实践法学构建走向深入,落到实处,从中提炼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课题组;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原实际施工人请求权基础重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速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工程质量、细化优先受偿权行权规则、府院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文章重点对解释的制定背景、指导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考虑作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制定理念和解释方法
陈宜芳;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严格落实立法精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开门杀”、好意同乘、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损害赔偿等长期争议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该司法解释的制定理念为逻辑主线,结合条文解读与分析,系统阐释该司法解释的价值理念、解释方法与实践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若干实践疑难问题研究——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为核心
程小勇;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属于对外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则属于部分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且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间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可依法享有相应的追偿权。乘客开门致第三人损害情形下,驾驶人与乘客可基于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在无意思联络情形下,则可基于行为关联型共同致害行为特征确定其连带责任形态。赔偿时,应由车辆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并允许保险人赔付后对具有相应过错的乘客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追偿权。好意同乘损害中,车辆使用人的过失应以其对搭乘人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审查核心;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故责任仅为判断车辆使用人重大过失的参考因素之一,同时还应结合事故发生原因以及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适用减轻责任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