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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2026年04期
专题研究:聚焦破产法修改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解释路径展开——兼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十二章

邹海林;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经验,理论和实务均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集大成者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但合并破产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能为合并破产的实践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持与指引,以致我国合并破产实践存在多种挑战。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经将合并破产作为专章规定,其中既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总结,也有制度上的创新,但还是留下不少值得思考和论证的空间。本文将基于我国司法实务上的合并破产本土经验,结合已有研究文献,对合并破产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力图阐明合并破产的中国语境及其理论基础,源自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构造的保全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程序结构。以此为基础,合并破产应当以债务人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财产混同、财产混同难以区分以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条件,相应构造合并破产特有的条件、事实听证程序以及合并破产的程序效力法定等多元制度规则,并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评价。

2026 年 04 期 No.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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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的完善——以利益冲突化解为视角

林一英;

企业资不抵债时,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通过预设规则框架,设定谈判边界与权利分配基准,将个别债权人的零和博弈转化为利益相关者的集体合作博弈,化解利益冲突。“修订草案”完善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规则,赋予单个债权人信息查阅权,为债权人作出理性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债权人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分法院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分别规定审查要件,将可行性审查、公平公正原则、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正常批准的要件,并在强制批准中增设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防止司法权滥用,增强谈判激励、提升计划可接受性。“修订草案”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必要性判断标准,细化可行性审查要件,完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公平性审查,明确绝对优先规则作为强制批准的基本原则,严格设定“新价值例外”规则,并对依据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通过的组别排除内部人投票权。

2026 年 04 期 No.529 ; 司法部202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限度与实现路径”(项目编号:25SFB20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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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法官与学者对话——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

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

姚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4号,对不同主体间数据权益的界分、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数据形成数据产品,以及该采集行为是否侵害数据来源主体权益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论证。该案例进一步揭示,数据是一种用于形成社会关系网络的资源性存在,具有工具要素与治理对象的双重属性与定位。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数据得以被合法利用的前提,而数据来源的多源性与外源性又是其融合创新的基础,因此数据来源者权益与数据处理者权益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且有必要平衡。数据产品作为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后形成的“加工品”,具有非标准化、独创性要求低以及权利结构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性等特点,从而区别于非独创性的数据集合或数据库。对于数据权益的侵害,在现有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可寻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救济;若涉及竞争性利益的损害,则可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2026 年 04 期 No.529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私法交融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项目编号:21BFX08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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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数据平行行权规则及其司法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为视角

李非易;

数据之上附着多种权益,“数据二十条”中关于数据权益的分类对司法裁判具有指引价值。指导性案例264号中所涉数据属于企业公开数据,案件涉及数据来源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协调。数据权益可由不同主体平行行使,主要基于数据的容他性特征,这与数据权益的复合构造相洽,也更符合社会发展价值导向与数据要素流通的基本逻辑。数据权益的平行行权,是一种超越传统权利分置模式的多维平行行权,不仅允许同一数据上派生出多种数据权益,也允许不同的主体同时行使同一种数据权益。实践中,当复数的数据权益享有主体在行权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数据权益,需要先对数据类型、权益类型、权益主体作出定性,再秉持数据容他理念进行判断。原则上应允许各主体平行行权,互不排斥。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行权,应综合考量在先权利或竞争利益存在与否、行权适当性、合理性、数据质量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对数据权益享有主体的权益侵害。

2026 年 04 期 No.529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项目编号:25BFX10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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