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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执行与破产法律关系问题探讨
李曙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破产与执行是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机制,二者的关系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是一对互有关联,又各具独立功能的程序。当前部分“执行难”案件实质上反映债务人无力清偿,需要通过破产途径加以解决。应实现从传统“执破关系”向以破产优先效力与程序衔接规则为核心的“破执理念”与“破执关系”转型。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集中清理与重整功能,同时通过“执转破”移送审查、财产查控成果移交、保全与处置措施衔接等机制,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市场化、法治化、高效化解决。
新公司法热点问题的解释论展开与适用调适
王毓莹;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实践争议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共同为厘清相关核心规则提供了关键背景。以系统思维观之,应将公司法律问题置于制度联动与价值平衡的整体框架中予以审视。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上,须秉持审慎立场,通过精准界定行为要件、在横向否认中依控制权取得方式区别对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以稳固公司独立人格的根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宜以债务客观到期为触发条件,并将直接清偿作为其法律效果。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因背离出资债务的组织法属性,实质违背资本维持原则,故无论在破产还是非破产情形下,原则上均应予以禁止。利润分配审查则要求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审慎介入,以遏制滥用自治权对公司资产基础的不当侵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违规转让的合同效力,宜采认定有效但限制履行的处理路径,以兼顾监管目标与交易安定性;而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权的模式,存在自我监督悖论与权责失衡问题,应向选择性承接与差异化监督的功能重构转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若干争议问题及回应——以两高三部修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背景
马渊杰;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之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有必要深入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没有限制,但制度适用重点应放在轻罪案件。认罪认罚具结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给予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更多保障,值班律师不宜担任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骑墙式”无罪辩护不应禁止但也不提倡。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不能当然解释为包括减轻处罚,但立法修改时建议考虑细化认罪认罚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应得到保障,但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区别情形依法裁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法问题
魏晓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对于该制度运行中涉及的一些证据法上的问题,讨论尚不充分。这样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反悔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以及相关供述如何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是否可以降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时,前一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在后案审理中能否成为免证的事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类似于一种刑事契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反悔后,具结书即失去法律效力,但相关的供述将和法庭上的辩解一起,成为法庭调查的对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实践中很难完全避免,但分案审理的标准不应是被告人认罪或不认罪。在分案审理时,前案先行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其既判力仅限于判决主文,判决理由中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既判力。前案先行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对后案要产生预决力,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专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徐俊;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和《修订草案》第13条第2款第4项的演变,形成现行第13条第3款数据保护专款。该规定旨在激励数据价值创造、促进数据高效利用和维护数据市场秩序。应根据数据的类型和特点,厘清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的边界,依法准确界定保护范围和程度,针对不同类型数据提供相应保护。有权提起数据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主体条件是对数据的“合法持有”,该“持有”可以源于法定、约定或事实上的持有,其内在要求有“实质性投入”。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取决于其可归责性的证成,宜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利益衡量评估其正当性。可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数据的性质与投入、使用的数量和程度、使用的范围与影响等四个维度综合认定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黎宏;《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正> 有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正>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徐才淇;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网络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现状、形成原因、相关立法等情况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的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增加新的专项罪名或增加专门的单行刑法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控制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
邹海林;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配置体系,具有十分显著的制度创新价值。基于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通过区分董事守法(合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董事义务的体系化形成奠定了基础,实现了董事义务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科学化,揭示了董事义务体系化发展的未来趋势。服务于董事义务的体系化构成,通过相对科学的规范表达梳理了董事责任承担的逻辑,重构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制度以有效扩张董事责任的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归入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的责任、董事违反清算义务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但应当注意,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的制度创新还有待公司法实践的检验,相关制度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值得反复讨论的空间。
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 准确把握矿产资源纠纷案件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杨临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实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确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严格遵循立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统筹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充分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程序适用规则和实体处理规定。为加强对《解释》的理解,本文对其中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越界勘查、开采的纠纷处理和损失范围认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处理,涉矿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予以解读,以助益司法实践中对《解释》的适用。
何以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施春风;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建设更加完善法治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法典的定位、定名、编纂模式、编章结构及内容取舍等引发讨论,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基本概念、立法理念、基本原则等重要制度和学科发展、理论体系构建等长远发展问题。讨论和阐释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对理解好、运用好、传播好生态环境法典,讲好中国民主故事、立法故事,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根本遵循
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第31—33条等条款,作出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等规定,这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的权威性确认,也是未来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深化发展的根本遵循。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作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方向,具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与鲜明的法律特征,其不仅能够提升审判质效,更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彰显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的时代价值。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涵盖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效率价值理论、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多个维度。对《生态环境法典》第31—33条等条款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有助于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厘清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责、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多机关协同履职等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将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明确的基本法律依据,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司法保障。
论生态环境法典的范式意蕴
张梓太;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到出台,共识不断凝聚,最终形成独特的范式意蕴。在本体论层面,不同于西方的话语和法学理论,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特色、中国智慧,其被定位为“纠偏法典”,旨在矫正工业文明背景下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偏差,重构法律的主体预设与伦理根基;在认识论层面,生态环境法典遵循“适度法典化”逻辑,采取“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在维护法稳定性的同时保持对新兴环境问题的开放性;在价值论层面,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根本遵循,实现了从单纯追求效用向承认自然内在价值的跃升;在方法论层面,生态环境法典贯彻“生态环境整体论”,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克服传统单要素立法的碎片化问题。通过上述范式意蕴在规范体系构建与价值引领功能中的具体展开,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实现了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重塑,更引领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绿色转型,成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