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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审判工作现代化。
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范类型和体系化适用
叶阳;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按照规范类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规范可以区分为责任成立规范、责任承担规范和责任排除规范。民事责任成立规范体现为归责原则、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规范;责任承担规范主要涉及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修复责任和用人者责任规范;责任排除规范体现为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规范。在此基础上,法典还沿袭并发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污染防治单行法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相关委托人与受托人特殊连带责任以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销售者的责任等四类特殊请求权基础规范。
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
喻海松;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颁布的背景之下,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提上日程。在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推进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以保障前置生态环境法贯彻实施为主要任务,不仅要形成规制污染环境犯罪、破坏生态犯罪的严密法网,而且还要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刑法保障。而预防为主、生态优先、恢复性司法,则应当作为生态环境犯罪构造更新的主要考量。对此,应当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不动摇。具体而言,宜对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加以重构,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更名为“破坏生态环境罪”,作为第一层次的类罪独立成章,通过系统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绿色低碳发展三类犯罪,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相关专门法律的有序衔接。
准确把握法典价值理念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实施
吴兆祥;人民法院是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实施法典重在理念的引领。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和重要理念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价值,以及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所构建的内在价值体系,以增强在法典适用中正确理解法律、处理法律关系、保证裁判效果、价值示范引领的能力,引领环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树立和践行法典化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系统保护、恢复性保护和协同保护理念,以科学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有效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一体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促进生态环境法典从文本法到生活法的有效转化。完善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是人民法院全面准确高效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保障,要从专业化审判组织、案件归口审理机制、案件管辖制度、执法司法协同追责等方面不断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融合贯通、法律责任统筹适用、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办案与治理高效协同,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保障法典全面实施。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黎宏;《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正> 有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正>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徐才淇;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网络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现状、形成原因、相关立法等情况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的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增加新的专项罪名或增加专门的单行刑法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控制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
邹海林;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配置体系,具有十分显著的制度创新价值。基于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通过区分董事守法(合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董事义务的体系化形成奠定了基础,实现了董事义务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科学化,揭示了董事义务体系化发展的未来趋势。服务于董事义务的体系化构成,通过相对科学的规范表达梳理了董事责任承担的逻辑,重构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制度以有效扩张董事责任的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归入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的责任、董事违反清算义务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但应当注意,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的制度创新还有待公司法实践的检验,相关制度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值得反复讨论的空间。
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 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张军;<正>目次一、突出政治引领,始终确保人民法庭工作正确方向二、锚定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三、坚持强基固本,持续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四、加强组织领导,有力保障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中的基层,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于夯实审判工作根基,以高质量司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与实践路径
高维俭;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调查人、服刑人员以及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父母被羁押、服刑、被害或者财产被控制,面临监护缺位、抚养费用断流、教育安排受阻以及心理创伤等问题。该问题涉及刑事程序运行、家庭监护履行、国家监护介入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之间的协同衔接,亟须引入系统思维,实现此类情形下相关理念认识、程序机制、司法适用层面的完善,进而搭建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系统保护框架。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统领,通过部门法规范的统合化适用,以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的衔接为核心,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建立风险识别、权益评估、救助转介、程序监督和结果反馈机制,构建综合化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程序,强化主体间的多元协同与系统配合,最终推动刑事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化、常态化运行。
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审判程序的系统思维与融合路径
罗莹;随着涉未成年人案件复合性与关联性特征的日益凸显,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面临新的现实诉求。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亟须将系统思维引入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的审判实践,推动审判机制由物理集中向实质的融合审判不断优化。针对诉讼运行中的衔接不畅,亟须在程序内部展开实质化重构,通过以关联事实为轴心确立统筹管辖并探索接续并合庭审实现程序实质化,进而贯通证据互认与文书一体化表达、理顺诉权衔接与主体补位,促进审判效能对刑事刚性、民事柔性与行政监管秩序性的深度融合。在程序外部,则需激活法定延伸保护工具,搭建协同共治网络。通过内部规则并合与外部机制联动,全面构筑集诉前防范、诉中救济、判后修复于一体的综合保护新范式,切实推动少年审判工作持续完善发展。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单罚”与“并罚”的选择
胡建淼;行政处罚只是对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泾渭分明“二选一”的“单罚制”。可现行制度与操作,对当事人已作行政处罚的,并不排斥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已作刑事处罚的,同样不排斥再作行政处罚。“并罚制”在一定范围内被保留,特别是针对当事人的“资格罚”。这种制度立场,造成了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文章在全面梳理现行法理、制度和司法裁判的基础上,强调坚守“一事不二罚”原则,主张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以不得并罚为原则,以法律有特别规定时的并罚为例外”;可以“并罚”的法定“例外”情形,应严格限于资格罚;对于当事人的资格罚以“刑事附带行政处罚”代替并行的“行政处罚”;将行政机关取消当事人资格从“吊销”改为“注销”,从行政行为转化为对司法的协助行为;特别是普遍明确刑事处罚不得代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