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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审判工作现代化。
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范类型和体系化适用
叶阳;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按照规范类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规范可以区分为责任成立规范、责任承担规范和责任排除规范。民事责任成立规范体现为归责原则、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规范;责任承担规范主要涉及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修复责任和用人者责任规范;责任排除规范体现为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规范。在此基础上,法典还沿袭并发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污染防治单行法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相关委托人与受托人特殊连带责任以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销售者的责任等四类特殊请求权基础规范。
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
喻海松;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颁布的背景之下,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提上日程。在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推进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以保障前置生态环境法贯彻实施为主要任务,不仅要形成规制污染环境犯罪、破坏生态犯罪的严密法网,而且还要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刑法保障。而预防为主、生态优先、恢复性司法,则应当作为生态环境犯罪构造更新的主要考量。对此,应当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不动摇。具体而言,宜对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加以重构,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更名为“破坏生态环境罪”,作为第一层次的类罪独立成章,通过系统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绿色低碳发展三类犯罪,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相关专门法律的有序衔接。
准确把握法典价值理念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实施
吴兆祥;人民法院是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实施法典重在理念的引领。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和重要理念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价值,以及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所构建的内在价值体系,以增强在法典适用中正确理解法律、处理法律关系、保证裁判效果、价值示范引领的能力,引领环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树立和践行法典化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系统保护、恢复性保护和协同保护理念,以科学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有效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一体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促进生态环境法典从文本法到生活法的有效转化。完善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是人民法院全面准确高效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保障,要从专业化审判组织、案件归口审理机制、案件管辖制度、执法司法协同追责等方面不断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融合贯通、法律责任统筹适用、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办案与治理高效协同,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保障法典全面实施。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黎宏;《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正> 有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正>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徐才淇;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网络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现状、形成原因、相关立法等情况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的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增加新的专项罪名或增加专门的单行刑法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控制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
邹海林;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配置体系,具有十分显著的制度创新价值。基于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通过区分董事守法(合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董事义务的体系化形成奠定了基础,实现了董事义务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科学化,揭示了董事义务体系化发展的未来趋势。服务于董事义务的体系化构成,通过相对科学的规范表达梳理了董事责任承担的逻辑,重构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制度以有效扩张董事责任的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归入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的责任、董事违反清算义务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但应当注意,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的制度创新还有待公司法实践的检验,相关制度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值得反复讨论的空间。
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以“和合”之力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陶凯元;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创新规律、产业发展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高契合度,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具有独特优势,并已然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切实贯彻和创新发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人民立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引领知识产权解纷方式的守正创新;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坚持“案结事了”,不断锤炼人民法院实质解纷能力;坚定法治自信,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积极弘扬纠纷化解“东方经验”。进入“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要以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以“和合”之力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课题组;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起诉期限与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衔接,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的事由,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处理,复议机关复议行为的起诉期限,消极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请求“行政程序重开”案件的处理,请求更正身份信息确有错误行政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等问题予以规范。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诉讼实施——兼论公司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任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新增案由,该纠纷的诉讼类型为给付之诉,而非形成之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指引,但其与诉讼标的不存在对应关系,不宜要求民商事权利规范为此作出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学说多存在诉讼标的倍增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说中的传统一诉讼标的模式有望从实体法源头根本化解人案矛盾,具有突出实践价值。《公司法》第54条虽对公司与债权人同步作出规定,但债权人原则上应劣后于公司作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的原告,例外可参照《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债权人起诉并未否定公司对出资的管理处分权,止付效果的发生有赖诉讼保全申请。
体系论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中的清偿能力评价和责任承担次序
缪因知;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比代位权更复杂,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此等诉讼应当同时以公司和股东为被告,可判决直接向原告债权人清偿,但不排斥股东在诉讼中仍可向公司出资。对“不能清偿”之理解,从“资不抵债”“终本执行”到“停止支付”“不愿支付”之间,还存在难以或不愿变卖资产或腾挪资金等多种情形。如果允许公司弹性解释“不能清偿”,股东亦有理由作类似“不能”的抗辩。应根据公司和股东各自的清偿能力合理认定担责主体。公司要求提前出资时,应经由股东会决议,法院再对参讼各方予以合理评价。对剩余期限不同的未届期限股东可不作区别。未届期限股东的担责应后于已到期未按期出资股东、存在未按期出资初始股东时的其他股东,先于失权期满6个月未出资的其他股东。继受未届期限股权的股东不能提前出资的,其前手股东的担责应后于所有前述股东。公司的特定财产类型债务和特定股东的财产类型出资义务高度匹配时,在同等情形下可以酌情先由该等股东承担提前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