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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法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实践法学期刊,创刊于1986年,现为月刊。《法律适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秉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服务审判实践”的办刊宗旨,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支撑审判工作现代化。
新型毒品犯罪认定中的政策把握与刑法适用
何荣功;新型毒品及其犯罪呈现新的特征。新型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在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区别对待,确保精准。没有被国家规定管制的物质即便具有成瘾性和滥用性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毒品;某种物质被国家规定管制不能简单等同于毒品,其是否属于毒品还要考虑其具体用途。要充分考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具体用途、行为主体的情况等,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认定不只是纯粹的心理事实的判断,要体现刑事政策和法的价值,注意区分情形,类型化判断。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要依法妥当处理毒品的数量、含量和行为的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新型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还要重视办案效果,避免违背社会民众的法感情和社会常理。
中国特色实践法学研究的时代要求与实践突破
景汉朝;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法学研究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具有坚实的政治政策依据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其关键是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出发,打破体制壁垒,形成理论界与法治实务部门之间制度化、机制化、规模化的良性互动。要选准法学研究的突破方向,聚焦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真、大、急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精准服务。实践法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能忽视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尤其是要强化专家学者基层调研,建立专家学者调解制度,深度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案(事)件的办理,扩大理论界实务界“双向挂职”范围和规模等,使实践法学构建走向深入,落到实处,从中提炼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若干实践疑难问题研究——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为核心
程小勇;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属于对外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则属于部分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且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间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可依法享有相应的追偿权。乘客开门致第三人损害情形下,驾驶人与乘客可基于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在无意思联络情形下,则可基于行为关联型共同致害行为特征确定其连带责任形态。赔偿时,应由车辆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并允许保险人赔付后对具有相应过错的乘客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追偿权。好意同乘损害中,车辆使用人的过失应以其对搭乘人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审查核心;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故责任仅为判断车辆使用人重大过失的参考因素之一,同时还应结合事故发生原因以及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适用减轻责任排除规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商业应用的竞争法规制——以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为例
唐学兵;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信息传播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商业应用中,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以特定社交分享平台为内容投放场景,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种草文案博取用户流量以实现营利目的。该种不正当获取和利用其他经营者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的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有效规制。应基于依规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的原则,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从服务类型、应用领域、主观方面、行为目的等层次进行综合考量,对上述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综合审查。需要指出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处于方兴未艾之势,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才能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
程啸;人工智能时代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行为人过错的判断,如何认定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如何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多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地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正确地认定相关侵权责任,在人工智能时代实现对人格权益的充分保护。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黎宏;《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杨立新<正> 有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正>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杨立新;韩煦;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徐才淇;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网络暴力行为层出不穷,其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行为现状、形成原因、相关立法等情况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的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增加新的专项罪名或增加专门的单行刑法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控制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
邹海林;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配置体系,具有十分显著的制度创新价值。基于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通过区分董事守法(合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董事义务的体系化形成奠定了基础,实现了董事义务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科学化,揭示了董事义务体系化发展的未来趋势。服务于董事义务的体系化构成,通过相对科学的规范表达梳理了董事责任承担的逻辑,重构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制度以有效扩张董事责任的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归入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的责任、董事违反清算义务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但应当注意,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的制度创新还有待公司法实践的检验,相关制度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值得反复讨论的空间。
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杨临萍;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大成果。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模式、编章结构的深层次考量,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权益的概念内涵和法典的基本原则,全面把握预防性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重要制度。深化对法典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认识把握,正确处理法典颁布施行后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健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凝聚最大法治合力。把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工作主线,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融合贯通、法律责任统筹适用、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办案与治理高效协同,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准确把握法典价值理念 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实施
吴兆祥;人民法院是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实施法典重在理念的引领。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和重要理念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价值,以及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所构建的内在价值体系,以增强在法典适用中正确理解法律、处理法律关系、保证裁判效果、价值示范引领的能力,引领环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树立和践行法典化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系统保护、恢复性保护和协同保护理念,以科学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有效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一体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促进生态环境法典从文本法到生活法的有效转化。完善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是人民法院全面准确高效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保障,要从专业化审判组织、案件归口审理机制、案件管辖制度、执法司法协同追责等方面不断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融合贯通、法律责任统筹适用、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办案与治理高效协同,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保障法典全面实施。
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
喻海松;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颁布的背景之下,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提上日程。在后生态环境法典时代推进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更新,应当以保障前置生态环境法贯彻实施为主要任务,不仅要形成规制污染环境犯罪、破坏生态犯罪的严密法网,而且还要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刑法保障。而预防为主、生态优先、恢复性司法,则应当作为生态环境犯罪构造更新的主要考量。对此,应当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不动摇。具体而言,宜对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加以重构,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更名为“破坏生态环境罪”,作为第一层次的类罪独立成章,通过系统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绿色低碳发展三类犯罪,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相关专门法律的有序衔接。
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范类型和体系化适用
叶阳;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按照规范类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规范可以区分为责任成立规范、责任承担规范和责任排除规范。民事责任成立规范体现为归责原则、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规范;责任承担规范主要涉及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修复责任和用人者责任规范;责任排除规范体现为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规范。在此基础上,法典还沿袭并发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污染防治单行法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相关委托人与受托人特殊连带责任以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备销售者的责任等四类特殊请求权基础规范。